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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构煤炭储备机制宜早不宜迟 |
时间:2010/8/19 |
《煤炭法》修订稿已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新《煤炭法》将“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列入国家法律约束条款之列。在《煤炭法》修订同时,另有35项配套规章正在起草,旨在建立完善的煤炭法规体系。《煤炭资源储备管理办法》是35项法规之一,目前正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编制。
联想到近几年来,每逢电煤告急态势一出现,就会出现全国上下总动员展开运煤战役。笔者认为,对于煤炭供需基本平衡情况下的市场缺煤,是煤电双方角力和博弈的结果;而市场煤、政府电没有架构起煤电联动机制,则是导致电煤频频告急的根本性原因。
然而,基于目前我国特殊国情,实施煤电联动机制仍有诸多困难。既然眼下无法拉开煤电联动机制的“闸门”来舒缓电煤紧张局面,那么,我们不妨换个视角来解决燃“煤”之急。具体讲,就是应从宏观制度层面架构煤炭储备体系,来应对电煤频繁告急。
就目前而言,煤炭占国内能源消耗的70%左右,未来煤炭仍将是能源消费主体。显然,倘若我国启动煤炭储备机制,不仅能大大缓解能源安全与经济发展提速间的冲突与矛盾,更为重要的是,也能平抑煤炭市场异常波动,防止过度投机行为;与此同时,也符合国际通用做法。在我国,多数火电厂都以10至12天作为正常电煤库存量,5天作为警戒线。而在欧美日等国家,火电厂的电煤库存量都保持在40天左右,一般的灾害性天气不会影响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行。
早在2004年,多位煤炭专家和有关部门就开始呼吁国家应尽快建立起煤炭储备机制,但时至今日仍未建立起来。虽然湖北、重庆等地启动了煤炭储备计划,但储备量既不成规模,也不能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带来的运输困境。
现在看来,架构煤炭储备机制宜早不宜迟。具体做法是,首先,国家要以立法的手段来强制电力企业储备电煤。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如此。譬如,在美国,法律明确规定,电煤库存率要不低于11%,库存量必须保证1亿吨以上,这样储备能满足40到50天发电用煤。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经验,用立法强制的手段让电力企业储备一定数量的电煤,以避免拉闸限电频繁出现。值得欣慰的是,新《煤炭法》将“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列入国家法律约束条款之列。这意味着,我国煤炭储备立法已浮出水面,很快就会进入实施操作阶段。
除立法外,还要建立多元化的煤炭储备体系。依照我国国情特征,应从国家、区域、大型电企和地方、社会四个层面着手,建立多元化的煤炭储备体系;不同层次的战略储备,采取不同的储备战略,担当不同的储备目标;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时,国家可以动用和调配其他三个层次的煤炭资源储备,各层次和同一层次之间的能源储备,也要通过适当机制进行灵活调配。
此外,国家在政策上要给予煤炭储备体系一定程度的倾斜,特别是在构建煤炭储备机制初期,应在公共财政、信贷、用地等多方面给予补贴和政策优惠,以使煤炭储备体系尽早架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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