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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安全亟待立法护航 |
时间:2010/9/7 |
“山东电网的外力破坏呈高发态势,我省电力设施的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如果不尽快就防范外力破坏进行地方立法,将严重影响电网的安全运行,进而影响山东的能源保障。 ” 在近日国家电网山东公司和省公安厅联合召开的打击涉电犯罪百日行动总结大会上,与会代表忧心忡忡。
年均两千多涉电案件
自1998年以来,我省电力需求以每年超两位数的速度增长。 让我省城乡居民宽慰的是,除了运输紧张、电煤供应不足的2008年,全省电力供应始终保持了基本平衡。
但电力供应基本平衡的背后也有隐忧,那就是大大小小的盗窃电力杆塔、电线及盗电案例呈逐年递增的态势,电网安全运行隐患严重。据省公安厅统计,自2001年以来,全省每年都有2000多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案件发生;仅今年3 月开展打击涉电犯罪“百日行动”以来,全省就侦破涉电案件 152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00名。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外力破坏,已成为我省线路事故的主要诱发因素。”山东电力集团法规处的姜永文对记者说,“同时,吊车、挖掘机、自卸车等特种车辆违章作业导致的输电线路跳闸甚至断线事件经常发生。线路保护区内存在的大量事故隐患,对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构成严重威胁。”
更让人咋舌的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犯罪已成为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据山东电力公安处介绍,犯罪分子在锯电线塔杆时,五六人一伙,有望风的,有切割的,有装载的,还有运输的。特别是部分县市,非法废旧金属收购点与盗窃分子沆瀣一气,成为盗电分子的销赃窝点。今年“百日行动”期间,全省就清查出有销赃嫌疑的废旧金属收购点8500多个。
旧条例难跟新形势
1996年4月1 日起施行的《电力法》规定,由原国家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经贸委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但对电能的保护只作了原则性的描述,缺乏操作性。特别是,随着国家行政体制的改革,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经贸委相继撤销,《电力法》没有了执行主体。
1995年10 月,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近十五年来,条例在保护电力设施、惩治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2001年1月4日,山东省电力工业局撤销,电力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没了,新成立的国家电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而随着山东交通、林业的快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关系问题需要处理,原有的《条例》已不适应当前电力设施保护的客观实际。
“比如,几个人在电表和线路上做手脚,窃电 10万度,按当前每度电 0.54 元计算,盗窃金额就达 5.4 万元,按刑法规定,就是数额巨大的盗窃罪。”姜永文对记者说,“但1995年施行的电力保护条例并没对调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定罪量刑缺乏法律依据,犯罪分子就可逍遥法外,这就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地方立法时不我待
在 2008年的省“两会”上,德州代表团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希望尽快出台新的电力保护条例,维护电网安全运行。
“因为认识到了电力保护的紧迫性。目前陕西、江苏都已出台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我们已落到了后边。”姜永文说。
地方立法时不我待。从去年开始,我省开始着手启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立法程序,今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电力立法纳入今年我省地方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
据介绍,目前《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起草完毕,今年8 月中旬,省经信委、公安、电力、建设、交通、林业等19个部门已全部会签,目前正在由省法制办作最后的审核。 按照日程安排,本月中旬,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将组织相关部门到17 市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进行立法调研,本月即将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表决。
“全国第三用电大省急切盼望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尽快出台,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电网安全,更关系到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能源保障。”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李同智满怀希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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