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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就核安全规划答记者问 |
时间:2013/3/18 |
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报告和核安全规划公布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1年3月至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并研究编制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简称“核安全规划”)。2012年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综合安全检查报告和核安全规划,同意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此,记者就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综合安全检查报告和核安全规划相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
1、请介绍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的情况和主要结论?
答: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1年3月至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国地震局对全国41台运行、在建核电机组,3台待建核电机组,以及各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了综合安全检查。检查依据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参照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发布的核安全标准,并借鉴了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
检查重点内容包括11个方面:即厂址选址过程中所评估的外部事件的适当性;核设施防洪预案和防洪能力评估;核设施抗震预案和现场抗震能力评估;核设施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及在建核电厂的建造质量;核设施消防系统检查;多种极端自然事件叠加事故的预防和环境保护措施;全厂断电事故的分析评估以及失去应急电源后附加电源的可用情况及应急预案;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及其可靠性评估;公众宣传与信息公开;环境监测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性;其他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
检查主要通过方案评估、各核设施安全自查、技术审查、现场勘察、结果评估和专题研究等方式开展。检查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和中国地震局联合组织,调集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能源咨询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的300多名专家。
检查分阶段实施:一是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依据,制订检查方案。二是各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确定的检查方案开展自查。三是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并开展重要安全问题的再审查。四是进行现场核查和见证必要的试验。五是开展若干重大专题研究。六是确定各核设施需要实施的改进措施及改进要求。
这次核安全检查是福岛核事故后对我国核设施进行的一次安全再评估,其内容和深度基本与国际社会在福岛核事故后开展的检查保持一致。
检查结果已经在公开发布的报告中详细说明,总体上讲,我国核设施安全是有保障的。由于与日本福岛核电厂所处厂址条件不同,我国核设施发生类似福岛核事故的可能性极低。但是,我国核设施在应对引发福岛核事故类似的极端自然灾害事件时,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短、中、长期计划,要求和督促各民用核设施按期完成相应改进工作。目前,这些改进工作进展顺利,一些短期项目已经完成,中长期项目正在按计划开展。
2、核安全规划的编制背景及作用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编制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总体要求,《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是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之一。
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学者和专家反复进行研究论证,开展了12个方面的专题研究,历时一年多,核安全规划成稿。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通力合作,多次协调,反复讨论,与其他规划做了充分衔接。经国务院常务会两次专题审议,于5月31日原则通过。
核安全规划通过系统总结我国过去核安全工作经验,在已有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核事业发展的需要,形成了“十二五”及未来一段时期的核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它是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的综合性规划,也是一部比较完整和详实的核安全工作顶层设计,要求具体,内容全面,是“十二五”至2020年指导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核安全规划的出台,明确了核安全工作的形势和挑战、指导思想和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条件,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相信,随着规划的逐步落实,到2020年,我国核电安全将继续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
3、在国际范围内比较,我国核电厂的运行安全业绩如何?
答:目前世界运行核电厂大多数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设计建造的,而我国核电厂的建设始于八十年代中期。我国的核电厂从设计、建造和管理汲取了世界各国几十年的经验,其安全水平是比较高的。
一是我国的核安全法规标准建立之时,国际上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国际原子能机构已制定了系统成熟的安全标准可供参考。我国的法规正是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体系建立的,其安全要求与国际先进标准一致。
二是我国核工业起步于五十年代初期,经过多年的积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核电事业起步之时,已经具备了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形成了比较齐全的技术和人才储备。
三是我国核电厂在设计、建造和管理过程中比较全面地汲取了国外几十年积累的经验,核电厂的设计更加先进、成熟,设备制造执行了更严格的核工业标准和质量保证要求,设备质量更高。
四是我国核电厂在运行管理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全行业积极倡导和培育核安全文化,从业者从思想和行动上将安全置于优先地位。同时,在核电厂运行过程中,不断汲取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对发现的问题实施改进,持续提高。
五是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实施着严格的技术审评和全过程的现场监督,对重要核活动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我国大陆目前已投入运行的核电机组共15台,迄今未发生过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及以上的运行事件,也未发生过对人员或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事件。根据世界核运营者组织(WANO)主要性能指标,我国运行核电机组普遍处于国际较好水平,部分机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些机组名列前茅。例如,秦山第三核电厂两台机组在WANO排名中已连续多次位列第一,连续六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1999年以来,大亚湾核电厂在法国同类型机组的安全业绩挑战赛中,获得27项次第一名。
4、我国核设施运行对环境影响如何?
答: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本身就是一个天然辐射场。我们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在接受着各种各样的辐射,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人工照射。根据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的报告,全球人均辐射剂量为2.8毫希沃特/年,其中天然辐射为2.4毫希沃特/年,人工照射为0.4毫希沃特/年(主要是医疗照射)。我国标准规定人类核活动对公众所造成的附加剂量限值为1毫希沃特/年。
我国早在核电发展之初就开始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包括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核设施外围环境监测和核事故应急监测。核设施在建造运行前,相关部门组织对核设施所在厂址进行放射性天然本底调查,积累数据。核设施运行过程中,营运单位开展环境监测活动,并报告监测结果,环保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
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核设施周边辐射剂量及放射性排放远低于国家标准限值,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废液排放不到排放限值的1%,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量仅为设计值的几分之一 。核电厂正常运行期间对周围公众个人最大年有效剂量是国家标准的万分之几,不到天然本底辐射水平的万分之一 ,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始终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之内。
5、福岛核事故的发生,给出了哪些经验和教训?福岛核事故后,我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安全?
答:福岛核事故在全球核能发展史上是一次特别重大的事件,对核能发展以及核安全带来深远影响,教训十分深刻。
福岛核事故警示我们必须要进一步深刻认识核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基本规律,提升核安全文化素养和水平;要进一步提高核安全标准要求和设施固有安全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应急响应能力;要进一步增强营运单位自身的管理、技术能力及资源支撑能力;要进一步提升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要进一步加强核安全技术研发工作,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核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和进步;要进一步加强核安全经验和能力的共享;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宣传、信息公开工作。还应进一步加强核设施应对各种极端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能力。政府各部门、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以更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朝着更高的目标持续努力。
福岛核事故期间,我国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做好福岛核事故应急工作。在第一时间启动核事故应急预案,紧急指令各级监测力量迅即行动,密切跟踪事态进展、开展大气放射性核素监测和分析,研判事故进展,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
二是开展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检查确认了我国核设施的安全是有保障的(检查报告中对此作出了详细说明)。
三是总结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根据综合安全检查结果,提出了各类核安全改进项,并制定和发布了指导和规范改进活动的《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按照短、中、长期计划开展实施。
四是修改完善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
五是进一步加强和充实了核安全监管能力。充实和完善了政府核安全监管、核事故应急及核能行业管理机构,加强了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了监督管理能力。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技术支持单位现有工作人员达到1000人。
6、我国是如何实施核安全监管的?
答:我国法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全面安全责任。为了进一步强化营运单位对安全的重视,保障营运单位对安全责任的落实,国家设立了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对核设施实施独立的核安全监管,包括了技术审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环节。国家核安全局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向各核电厂派驻现场监督人员,对核电厂的活动进行24小时现场监督。我国核安全监管采用了与国际实践一致的方法,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安全标准为基础,建立了系统、完善的核安全法规标准,并保持与国际先进安全标准同步。
二是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实行分阶段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厂址选择、建造、装料、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核电厂只有在得到相关许可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三是开展严格的核安全技术审查。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设备的设计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技术审评及独立计算校核。只有确认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后,国家核安全局才颁发相应行政许可。
四是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设、调试、运行直至退役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我国核电厂在其各个阶段始终处于国家核安全局的严格监管之下,包括:
(1)核电厂前期准备
核电厂营运单位完成厂址普选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预选厂址的地形测量、水文勘测、地质地震、岩土工程、人口分布、气象海域、水土保持等专题研究并确定优选厂址之后,由核电企业和地方政府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展前期工作。
对于正在进行前期工作的拟建核电厂预选厂址,国家核安全局通过遥感卫星实时监控、定期现场巡查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督,防止未经批准开展厂地平整或超范围施工。
(2)核电厂厂址选择
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进行技术审评,从安全和环境影响方面审查确认所选厂址满足有关的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在获得国家核安全局发放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后,核电厂营运单位方可进行厂址平整和建造施工准备工作。在此期间,国家核安全局还要对厂址地基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3)核电厂建造
核电厂主体厂房施工,即开展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标志着核电厂开始建造。在此之前,核电厂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及《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等技术文件,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设备等设计进行审评,以确认核电厂的设计符合核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技术审评意见以及国务院项目核准意见,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核电厂取得建造许可证后,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的第一罐混凝土。
建造期间,国家核安全局现场监督人员对土建施工、系统与设备安装、冷态和热态调试、装料前准备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核电厂出现的各类安全质量问题进行技术审评,提出要求。通过建造阶段的审评和监督,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4)核电厂首次装料
首次装料指核电厂第一次装载核燃料,此后核电厂才具有真正的核风险。首次装料是运行的开始。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对营运单位提交的《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调试结果等进行技术审评,内容包括安全分析、环境影响、调试、役前检查、操纵员执照、应急计划等方面。经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核电厂才可装载核燃料。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调试和装料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包括核电厂各系统、设备的调试活动、调试运行规章程序准备情况、人员准备情况等,并选择部分调试试验进行专项见证。只有在按计划完成必需的全部调试试验并经审评监督认可后,核电厂才可以实施反应堆临界活动和提升功率。
(5)核电厂运行
核电厂经过至少一年的试运行后,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运行许可证申请。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试运行情况开展技术审评,经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向核电厂营运单位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核电厂方可正式运行。在核电厂几十年的运行寿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派遣监督员常驻核电厂现场,对核电厂的运行状况、运行活动等实施24小时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核电厂异常状况和违反运行规程的情况,提出核安全要求或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保证核电厂运行安全。
核电厂的建设和运行是时间跨度长、活动复杂的系统工程,核电厂的核安全监管是制度严密、程序严格的行政管理工作。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核安全监管是有效的,核安全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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