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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启动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
| 时间:2010/12/17 |
12月16日从陕西省物价局获悉,因陕西省是煤炭资源生产大省,稳定煤炭价格至关重要,为及时掌握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科学判断煤炭价格变化的趋势,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监管水平,陕西省从12月15日起正式启动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此次共筛选决定在煤炭主要生产地区的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和韩城市设立28个煤炭采报价定点单位。
煤炭价格监测报告期为旬报,每月5日、15日、25日采报价,煤炭产销量为月报,每月5日上报上个月的情况。如果煤炭价格涨、跌幅一次性超过10%,要求各矿区采报价定点单位及时向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报告情况。同时,当地物价局启动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实行一天一报制度。采报价定点单位每期上报的监测数据要如实填写,认真核查,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各地价格监测机构要按照省上的统一要求督促好本地区采报价定点单位的报送工作,坚决杜绝少报、虚报、瞒报、错报价格监测数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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