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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改委重申煤炭价格干预措施 |
时间:2011/2/10 |
自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申煤炭价格干预措施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电和供热用煤价格保持了相对稳定,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市场的正常供应和煤炭价格的稳定,2011年1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申继续实行煤炭价格干预措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继续实施煤炭价格干预措施。电煤、热煤不分国有煤矿和地方煤矿,北疆地区和徐矿新疆天山矿业公司俄霍布拉克煤矿出矿价最高不超过120元/吨,南疆其他地区和哈密地区煤矿出矿价最高不超过110元/吨,具体热值计价办法继续按有关文件执行。当前正值冬季供煤、供暖高峰阶段,各生产企业要加大煤炭生产,严格执行煤炭价格政策,确保市场供应和煤炭价格的稳定。
二是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各地要继续做好煤炭等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对可能引发市场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要健全价格应急机制,完善价格应急预案。
三是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煤炭价格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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