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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信息 >>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7月1日实施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7月1日实施
时间:2006/7/12 
    从今年7月1日起,在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生产单位的职工,将不再享受本单位无偿、低价提供的能源。于今年4月21日在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通过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能源生产单位无偿、低价向本单位提供的能源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生产单位的职工无偿享受本单位的能源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对此明确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条例同时还规定:违反此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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