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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水电站运行管理规定 |
时间:2011/7/14 |
为加强福建省已投产水电站运行管理,确保水库、电站、电网运行安全,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水电站发电调度应坚持安全第一,以确保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妥善处理发电与电站安全及流域生活、生态用水关系。当发电与电站安全和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优 先保证水电站运行安全;当发电与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
通知还规定了全省水电站汛期运行管理制度。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按权限经由经贸或水利部门审查和防汛指挥部审批。汛期调度运用计 划每年审批1次,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每隔5至6年审批1次。水电站业主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此外,为提高水电站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机电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好率,确保水电站及电网运行安全,运行多年的水电站可以进行技术改造。水电站技术改造应在保证大坝运行工况不变的情况下,对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机电设备、下泄流量监控装置等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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