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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特别报道 >> 专家调研山西煤炭腐败:建言试点官员财产申报
 
专家调研山西煤炭腐败:建言试点官员财产申报
时间:2012/1/30 

“2003年至2008年间,山西省煤焦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在各种矿难事故的背后,人为因素与渎职和腐败行为密切相关。”上述论断出自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我国首部反腐蓝皮书。

山西省煤炭资源储量丰富、分布广泛,煤炭产业早已成为山西省重要的支柱产业。近年来,煤炭价格持续走高,山西煤炭产量逐年增加,煤炭产销和效益状况良好。与此相伴而生的问题同样存在,参与“反腐蓝皮书”编写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调研组在赴山西调研后发现,煤矿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频繁变动,企业多小散乱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突出。

据统计,山西省自集中开展煤焦领域反腐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11年2月已立案查处煤焦领域违纪违法案件1719件,处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3289人,其中涉及厅级干部8人。例如,查处了大同市原副市长王雁峰在煤矿置换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案;晋城市煤炭局原总工程师、党组成员刘俊文收受有关煤矿负责人贿赂案;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案等。

据调研组组长、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史丹介绍,在山西煤焦领域中,特别是县乡两级涉矿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权力寻租,突出表现在以下10个方面:一是违规审批资源、非法倒卖国有资产;二是漏缴、欠缴、挪用、私吞煤炭基金;三是不按规定收取资源价款;四是偷逃欠税;五是煤炭运销票据名目繁多,以及伪造、倒卖票据;六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七是中介机构虚假评估、商业贿赂;八是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九是以土地治理为名非法采煤;十是党员干部入股办矿、收受贿赂。

史丹认为,煤焦领域腐败存在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因素,内部原因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和驱使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权力寻租对市场的渗透引致权力的市场化溢价。外部原因则是权力制约机制未能形成,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缺失,资源价格成本构成不完全,导致利益不合理分配,“不完全成本”成为煤炭行业取得暴利的主要原因。

根据史丹等人的调研,山西煤焦领域腐败行为在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生产经营、购销运输、税费征管、兼并重组整合以及中介服务等各环节均有不同形式的表现。

以煤炭资源开采为例,在我国,一家煤矿企业要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必须办齐“六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6个证件。但事实上,审批环节越多,意味着权力干预越深。在一些地区,“明码标价”办理相关证件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资源开采的审批权沦为某些部门的寻租工具——由于手握资源开发审批大权,一些地方官员与一些矿老板相互勾结,行权钱交易。个别位高权重的官员,通过帮矿老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收取办矿“公关费”、“手续费”。一些县乡的地方实力派小官员也通过暗中保护没有任何手续的“黑矿”发横财。

除了在行政审批、监管等环节的资源腐败由于手段“传统”在社会上的认知程度比较高外,反腐蓝皮书中还指出,煤焦领域的中介服务组织腐败行为尤其值得引起重视。“山西煤焦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泛滥,一些中介组织业务水平不高,违反职业道德对涉煤事项进行虚假评估。特别是许多中介组织的负责人由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成为离退休干部‘退而不休’滋生腐败的又一通道。”

“资源领域腐败高发,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影响我国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而且严重地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成为影响一些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要遏制资源领域的腐败高发现象,需要从体制机制入手,通过创新资源开发和管理监督等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史丹说。

针对资源领域的种种乱象,中央曾多次采取措施严厉整饬,作为煤焦领域腐败“重灾区”的山西省也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调研结果表明:

山西省自2008年7月集中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以来,在深入分析煤焦领域滋生腐败原因的基础上,对煤焦领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出整体规划。针对煤焦领域行政审批、安全监管、生产经营、税费征管、中介服务等重点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据统计,仅2010年,山西省市两级政府就出台煤焦制度184项,相关制度总数累计达到608项。结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相关部门将目前办理煤炭生产经营所需“六证”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建立“六证”并联审批办事大厅和相关审批责任制度。

此外,山西还摸索出一套“三权制衡”的方法,遏制煤炭税费征缴中的“跑冒滴漏”。即经营开票权、管理验票权、监督稽查权相互分离。权力的分离在体制上分解了权力,在运行上规范了行为,在监督上强化了制衡,有效避免了车户拉关系、找门子、偷逃税费行为,遏制了公路站点“收黑放黑”现象。

针对煤焦领域的腐败问题,调研组认为,对一些资源富集地区、腐败高发地区以及一些特殊行业,可先行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让媒体和公众参与对官员的监督。同时,在积极推进统一规范的矿业权交易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过程中,应尽快建立中介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从业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规范评估和中介行为。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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