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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能源要闻 >> 国外家庭消费节能减排对策及其启示
 
国外家庭消费节能减排对策及其启示
时间:2008/3/14 

         目前工业部门的节能减排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然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工业化和城市化完成之后,能源消耗的结构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消费领域的能耗逐步上升,直至占据主要地位。因此,许多发达国家针对消费领域,特别是家庭消费的节能减排问题,开展了多方位、多层次的对策研究和实践,取得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制定具有限制性的法律及行业标准

  纵观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已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具有强制性的节能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在于采取最低标准的形式,严格限制消费品的单位能耗。以日本为例,早在1979年就颁布了《合理用能法》,1983年引入了适用于冰箱和室内空调的最低能效标准(MEPS),1993年又将范围扩大到电视等各种家电。欧盟也制定了独有的最低能效标准,只有符合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才能允许生产和销售,同时为避免虚假行为产生,启动了制造商之间的自我监督机制。美国是能耗大国,颁布实施的节能法律较多,70年代能源危机发生之后,出现了《能源政策和节约法》(1975),随后又有《国家能源政策法》(1992)、《新能源法案》(2005)等等,这一系列法规的重点之一也是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与家庭消费有关的耐用品的能效标准,并根据技术进步及市场需求情况定期调整。

  在各国的实践中,能源标识制度被证实为具有显著效果的辅助措施。欧盟规定所有家电生产企业和销售部门必须以标签形式明确标明该电器的耗能参数和耗能级别;日本规定冰箱、空调等家电必须配备双色能效标识,即绿色表示已达到“领先产品”能效标准,红色表示尚未达到;在美国,粘贴“能源之星”的标识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50%以上。

  采取经济手段遏制能源浪费,激励节能行为

  目前发达国家对能源产品开征能源税是最为常用的经济手段。1997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能源税的整体框架,2003年进一步规定了能源税的最低标准,如荷兰自1998年加倍征收能源税,德国对汽车燃料、天然气、电能征收能源税,同时开征CO2税;在日本,针对能源产品实行高税收政策,如石油价格中所含税收是美国的6倍多,同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汽车燃油税收政策,这大大促进了节能型交通工具的研发力度和普及量。

  针对消费者的节能减排行为实施减免税和补贴也是目前各国普遍推行的有效激励手段。欧盟国家在建筑、家电、交通等诸多领域都实施了针对节能的补贴以及减免税,如德国和法国对低收入家庭的节能改造提供补贴,对于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产品则免征消费税如“清洁汽车免税政策”;荷兰则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赠款。在美国,2001年加州政府启动的“能源回扣补贴项目”,规定如果用户2001年夏季的耗电量比2000年同期降低20%,则返还当年夏季电费的20%;2005年公布的《新能源法案》则突出了减免税政策,如规定消费者购买太阳能设备开支的30%可以用来抵税。

  依托政府专门机构推行旨在引导家庭消费行为的综合计划

  针对家庭消费具有高度分散特点,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推行旨在引导家庭消费行为的综合计划,以促成公众积极参与。目前最有借鉴意义的是由美国首创,并相继在欧盟、日本等国家推广的“能源之星”计划。

  “能源之星”计划的重要经验之一是以鼓励生产与消费具有节能减排效能的产品为核心,辅以多种手段综合实施。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商品节能标识体系。环保机构通过定期检测和不断更新标准以保证标识的公信力。同时它又将“信息服务与教育”、“建筑节能指导”等非经济对策与标识认证制度有机整合,涵盖了“能源之星绿色照明”、“能源之星建筑物”等10项方案,得以从技术开发、商品销售、信息传播、生活消费等多个层面推动节能减排。

  “能源之星”计划的重要经验之二是由国家环保机构采取非经济手段间接干预消费者行为。环保机构所投入的国家资金并不用于直接购买节能产品或服务,而是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为生产商和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工具,以破除节能产品或服务在推广中所遇到的各种阻碍。

  “能源之星”计划的重要经验之三是大力鼓励民间企业或者非政府组织参与合作。截至2006年,“能源之星”计划的合作者数量超过9000,其中有使用“能源之星”标识的制造商,销售“能源之星”产品并且致力于向顾客宣传的零售商,按“能源之星”标准建筑房屋的建筑商以及投资提高建筑能效的私人企业和公共机关等等。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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