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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兴能源 >> 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属国有”具法律依据
 
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属国有”具法律依据
时间:2012/6/28 

《黑龙江气候探测与保护条例》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及风能太阳能属国家所有,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探测所得资料也要汇交给气象部门。网间对此争议不断。今天上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成员姜启凡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称该条例的通过具有国家战略发展的前瞻性,涉及争议条款不会删除或修改,该立法没有越权越位,完全具有法律依据。

姜启凡称,条例属于正常的地方立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而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实行需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且该立法也不与我国宪法相冲突。

条例通过后,网间有传言称相关受争议及风能太阳能属国有的法条会删除或修改,并且目前公布的内容并非最终版本。对此,姜启凡说,没有这种说法。如果“朝令夕改”会显得立法太不严肃了,法是众人之口,令是一人之说,所以条例不会因为伤害小部分人的利益而进行修改,现在就是最终版本。

有网友称:“该立法抬高企业的门槛,增加了成本。太阳是国家的、风也是国家的,那老百姓晒太阳是不是也要付费?”

姜启凡认为,如果气候探测的权力不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审批,那么不同规模、不同资质甚至不同目的的一些外国投资企业,不分时间地点随意地对气候探测,搜集我们国家的相关自然数据,或者是在军事区附近探测、记录、分析,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地方政府不对探测气候资源的主体进行限制,那么就容易造成一种无序的状态,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条例的设立就是为了让气象局作为审批部门,考核企业的具体情况及探测目的,合理地安排探测时间、地点等,这是对国家安全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前瞻性的战略立法。

姜启凡称,条例主要针对企业对风和光的探测权,这与一般老百姓们晒太阳和呼吸新鲜空气完全不相及。“如果说抬高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的门槛,我觉得也没错,但抬高了谁的门槛?是对那些开发资质不够、目的不单纯、探测能力参差不齐的低级别企业的肆意妄为进行了高门槛限制”。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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