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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能源论坛 >> 反思中国核安全监管制度
 
反思中国核安全监管制度
时间:2012/12/4 
近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能源政策(2012)》白皮书,对未来能源发展设定了具体目标。

作为重要能源之一,暂停许久的核电建设得到审慎重启。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核电重启的三大基调:首先是稳妥恢复正常建设;合理把握建设节奏,稳步有序推进;科学布局项目。其次,“十二五”时期只在沿海安排少数经过充分论证的核电项目厂址,不安排内陆核电项目;提高准入门槛。最终是提高了安全标准,按照全球最高安全要求新建核电项目,新建核电机组必须符合三代安全标准。

此前,受到2011年日本核电事故影响,从2011年3月16日开始,我国停止了一切核电建设项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这两份规划文件也被业内一致认为是核电重启的重要依据。

11月17日,福建福清核电项目4号机组、广东阳江核电项目4号机组同时复工建设。这两台机组早在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前就已获批,原定于去年下半年开工,但受日本核事故影响而暂停。在此之前,两个机组已经完成了开工所需的流程,此次恢复建设并不涉及新的审批工作。这是中国在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后,首次获批开工建设的核电机组,也标志着我国核电重启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核安全问题一直是核电发展的重中之重,上述两份核电规划文件都提高了核项目的准入门槛,国家对核电重启也采取了非常审慎的态度,足见对核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

分析日本福岛核事故,这次被认为是日本战后最严重的危机和灾难,对日本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产生了严重影响,其长期性影响更是不可估量。日本作为核电大国,为防范核事故发生,通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形成了在制度上保障核电安全的法律控制模式。但是此次事故表明,该模式是有缺陷的,也暴露出政府监管和企业守法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日本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参照美国模式逐渐形成了维护核电安全的法律体系,从形式上看,日本已经基本形成了由国内法和国际法组成的体系完整、管制细密的维护核电安全制度框架。但从实质上看,其国内法律体系中存在不少值得反思的结构性问题,主要有:核电安全控制法律体系存在结构性障碍,影响管制效果;制度安排多是对事故或故障的简单应对,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核电安全管制的手法落后,在吸收先进的管制手法方面停滞不前;还有外电报道在突发海啸时,公司员工不是首先考虑安全而是考虑保全公司财产等等问题。

除了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福岛核事故也反映了日本在对核安全问题监管存在的缺陷。目前,日本承担核安全控制的监管机构有原子能委员会(AEC)、原子能安全委员会(NSC)、经济产业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NISA)、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文部科学省、独立行政法人原子能安全基础机构(JNES)等。

1956 年日本设置原子能委员会(AEC)指出并赋予其较高的独立性,1976年,为加强核安全监管力度,消除国内民众对核安全问题的恐慌,设立了原子能安全委员会(NSC),形成由安全委员会对行政部门的安全审查进行二次监督的体制。然而,由于一次审查和二次审查的对象、判断标准相同,双重审查监督反而变成了审查的重复,还有可能会损害第一行政审查部门的有责判断。

错综复杂的管理机构造成了目前日本的核安全监管体制呈现出“多龙治水”的组织状态,而且因为各机构职能分散,还存在核电建设时争夺权利、事故发生时相互推脱责任的危险,并不能有效地对核安全进行监管。

日本监管体制独立性的不足、管制方式的落后、安全审查指南法律效力的缺乏、核电安全文化的偏颇等弊端,从反面为我国敲响了警钟。我国在审慎重启核项目的同时,也应该反思目前国内对核安全监管存在的弊端。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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