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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6/25 
关于《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新能源网
当前位置: 中国新能源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材【2008】36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对使用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整体审核,并配合市建委做好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组织和资金拨付协调工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应办理规划许可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有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的制定,对设计阶段的执行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设计阶段节能改造影响原建筑结构安全、外围护等使用功能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根据《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市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文化、商务等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和实施,负责本行业与市财政无缴拨款关系的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指导、服务和汇总,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其他委、办、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负责依据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向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上报年度本区县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明细,组织实施;对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负责改造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并汇总年度已经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报市建委。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级职责分工原则,负责本区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资金落实。

  第四条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房屋改造、修缮项目,应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

  (一)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

  (二)有产权的非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三)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符合各专项基金的使用规定,并按各专项基金的管理程序申报。

  第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及预算编制的上限标准

  (一)不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进行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0元;墙体和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0元。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中央空调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

  (三)混凝土大板结构住宅: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门窗改装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30元;单元门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安装楼宇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

  (四)砖混结构住宅:更换外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加装楼栋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更换单元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

  (五)老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50元。

  (六)农民自建住宅:农民自建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投资标准,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七)热源与供热系统:包括采用气候补偿、自动控制、烟气热回收、水力平衡等节能技术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改造的项目与投资标准按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七条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来源及申报

  (一)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由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向市建委申报改造项目明细,市建委汇总并测算各项目奖励资金量后送市财政局,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金。

  (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监管平台、能耗分项计量和远传设施安装、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规定,由实施单位向市建委申报项目明细和资金预算,市建委审核后分批汇总送市财政局,申请使用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项目,由产权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资金。

  (四)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供热单位向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申报,申请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由市市政管委会同市建委向市财政申报审核。

  (五)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纳入解危排险专项资金,按照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申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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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sia Solar Energy Association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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