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对重点耗能企业开展
国家明令淘汰高耗能设备专项节能监察
为加强对安徽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依据《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2008年5月下旬至7月下旬,省经委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依法对部分重点耗能企业开展一次国家明令淘汰高耗能设备的专项节能监察,重点抽查80家企业。
对全省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监察,是依法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帮助企业了解自身是否存在着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加快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 “十一五”节能目标。
节能监察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三类 淘汰类),对企业正在使用的配电变压器、电动机、锅炉、固定带式输送机、空气压缩机、水煤气发生炉进行一次专项的节能监察,核实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
在这次节能监察中,要求被监察企业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填写好《企业自查应淘汰的生产设备表》,同时在节能监察过程中主动提供自查表、设备台账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拒绝监察。监察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节能规范、技术标准,保证监察的公正性,自觉接受监督。对于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将提出整改意见。凡需整改的企业还将接受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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