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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细则 |
时间:2013/4/30 |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省财政厅、山东煤监局近日正式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细则》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六类煤矿将在十二五末被基本淘汰。
实施细则确定,六类煤矿被定性为落后产能煤矿,应予以淘汰: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乱采滥挖,资源浪费严重,采区回采率连续3年平均低于50%的煤矿;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煤炭、掘进工作面采用手镐掘进及人力装岩的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以及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明令禁止或要求淘汰的其他类型煤矿。
山东省要求,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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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my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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