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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信息 >> 长江流域水电开发须专门立法
 
长江流域水电开发须专门立法
时间:2013/6/24 
近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谢庆生在代表农工党中央的发言中建议,目前尚无长江流域水电开发的专门立法,应以开发与保护并重为原则,推动相关立法进程。

谢庆生介绍,长江上游地区水电资源富集,但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生态环境脆弱。多年来,大规模的过度开发已经造成了长江上游部分干支流“江河水库化、生态破碎化、利益集团化、整体低效化”的局面。一是规划缺乏系统性致使开发过度。由于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的政出多门,导致干流开发与支流开发、上游开发与下游开发、利用规划与保护规划之间缺乏足够的系统性,多头并举开发,造成资源利用过度。二是开发不当导致区域生态破坏。大规模、全方位、缺规划的小水电开发造成部分河段减脱水,河床干涸,相关生态系统受到毁灭性破坏。长江上游水体自净能力减弱、水质下降。突发性地质灾害频发。大规模的移民搬迁加剧了库区生态环境的恶化。三是水电开发补偿机制不健全。电力输出地区背着生态恢复、保障移民生存和发展、社会稳定以及水库建设带来的地质灾害等一系列沉重负担。而资源所在地并没有享受到适当的资源受益权。四是移民安置后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地方政府纷纷抱怨移民扶持资金严重不足,受财力限制,地方政府难以对移民安置区再加大财政投入。整体搬迁的县城普遍缺乏二三产业基础,大量农村移民进城安置后,就业矛盾突出,存在社会不稳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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