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近日制定了《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各电力企业开展发电权交易时,要遵循电网安全、节能减排、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效益共享的原则。特别提到,发电权交易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由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发电。
发电权交易即是以市场方式实现发电机组、发电厂之间电量替代的交易行为,也称替代发电交易。
《办法》明确,开展发电权交易,应与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筹考虑,纳入市场建设规划,做好发电权交易与其它电力交易品种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发电权交易的电量包括各类合约电量,目前主要参照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发电量指标。
纳入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规划并按期或提前关停的机组在规定期限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发电量指标并进行发电权交易。发电权交易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当年发电量指标的基础上进行。在小水电比例较高的省份,原则上以多年平均发电量为基础进行。发电权交易一般在省级电网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跨省、跨区进行。
《办法》还规定,发电权交易可以通过双边交易方式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双边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集中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撮合交易。
交易周期内,发电企业被替代的电量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发电量指标或合约电量的分解电量,替代电量不得超过满足安全约束的发电能力。交易双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后的成交结果签订发电权交易合同(或发电权交易确认单),明确交易周期、成交电量、成交价格、结算方式等。发电权交易引起网损变化时,应当按照核定的网损率或交易各方协商的网损补偿方式进行有关网损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