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煤矿瓦斯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因企业效益不佳少提取或不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本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根据《意见》,河北省除了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补贴外,还将按照国家要求,由省级财政积极筹措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示范矿井项目配套资金,提高配套资金到位比例。研究设立瓦斯治理和利用奖励资金,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对煤层气(煤矿瓦斯)防治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
《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市场定价机制,对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销售价格按不低于同等热值天然气价格确定。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富裕电量需要上网销售的,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执行项目备案制度,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环评、用地、电网接入和发电许可等手续,为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及上网营造宽松环境。
在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管理方面,《意见》提出,严格执行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制度。坚持先抽后采、防治与利用并举的方针,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力争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50%以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实施。《意见》还称,要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资源化利用意识,加大煤矿采空区、不可采煤层、矿井乏风等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减少废气排放,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作为保护层开采的不可采煤层,实行资源税减免政策,开采增加的配套工程纳入国家煤矿安全改造投资支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