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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环保法修订案四审通过 |
时间:2014/4/25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指出,这次修法明确了环境保护法是环保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水、大气等单行法律是针对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的具体制度。环保法修订以后,其他法律和环保法不一致的,就适应后者。
历经四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终于尘埃落定。
4月24日,环保法修订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以高票通过。新的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环保法相比,修订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首次将生态红线写入法律,进一步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的责任,通过按日计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此外,环保法修订案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环保专家认为,修订后的环保法有可能成为现行法律里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环保法定性
环保领域基础法
现行《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开始施行,2011年环保法正式列入修法计划。2012年8月,环保法修正案进入一审。
2013年6月和8月,环保法修正草案分别进行了二审和三审。第三次审议时,环保法由“修正”变为“修订”,这意味着,环保法的修改从“小修小补”,变为全面修改。
据新华网报道,修改后的环保法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环保法一开始修改时,环保法领域的专家就建议,明确其在环保法体系中的地位。在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指出,这次修法明确了环境保护法是环保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基本的环保制度。
作为基础法,环保法怎么和其他环境领域的法分工?这是整个环保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在讨论的问题,此次审议也有了定论。
信春鹰指出,水、大气等单行法律是针对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的具体制度。环保法修订以后,其他法律和环保法不一致的,就适应后者。环保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
不过,新环保法究竟能发挥多大威力,仍有待实践检验。
目前,中国环保领域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部左右,此外还有大量环保标准。有观点认为,国内的环保问题并不是因为缺乏规则,而是因为规则有一些已经落后于实践,没有操作性,还有就是执法的问题。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环保法修订案四审的通过是阶段性的进步,但环保法属于环保领域里一部综合性法律,修订后的环保法还有很多规定是原则性的。
王凤春也说,现行法律执行不到位是当前最大的问题,法律制度不完善则是第二位的问题。王凤春举例,环保法修订案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这需要国务院配套更细的办法,否则地方环保部门无法执行。
据信春鹰介绍,环保法修订后,其他环保领域的法律会陆续提上修改日程,而环保法的制度设计将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在环保部门和政府环境权力、职责,及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上,修订案都给足了“马力”。
最新的草案明确了环境监察制度,确定了其地位和权限,这实际上是对环境执法地位的定位。另外,环境监察部门、环境执法部门也被赋予一定的权力。
修订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指出,环保法修订的总体原则是,解决长期以来企业违法成本低,环保部门缺乏有效执法手段的问题。从上述更为细化的规定来看,环保部门环境执法的权力得到一定的加强。
对于不履行环境职责的政府官员,修订案规定了引咎辞职的制度。
与三审修订草案相比,最新的修订案增加规定,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曦指出,区域限批约束指标明确了。(区域限批)以前只是行政手段,“行政机关可限批,可不限批”。现在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具有强制性,环保部门必须对违规地区进行限批。
马军认为,修订后的环保法是环保领域中高度积极进取的法,从条规上看,其足以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但“严不严,不在于纸面上,而在于最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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