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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信息 >> 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时间:2014/12/24 
在22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了说明。

周生贤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现行法缺乏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方面的要求,也没有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二是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根据现行法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以下称“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同时,针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的重点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也不够健全。三是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加强责任考核,完善对不达标地区的约束性措施;同时,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突出,需要强化法律责任。

周生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源头治理,协同管控。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环保准入,强化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努力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二是综合施策,突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突出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三是强化责任,从严管理。强化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义务,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四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针对当前雾霾频发的形势,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同时,引导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他表示,草案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单位的意见,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周生贤重点介绍了草案主要修改和增加的内容:

一是关于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是关于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关于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细化对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措施;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加强了建筑施工、物料运输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

四是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增加一章,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第五章)

五是关于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增加一章,专述重污染天气应对。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第六章)

六是关于法律责任:对无证、超标、超总量、监测数据作假等污染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第七章)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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