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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能源要闻 >> 中国建筑节能现状不容乐观 需政策激励
 
中国建筑节能现状不容乐观 需政策激励
时间:2008/11/4 

    中国的建筑能耗占社会全部能耗的30%,中国现在有超过400亿平方米的高能耗住宅,能耗水平是发达国家的3倍。而全国每年新建房屋近20亿平方米,超过所有发达国家新增建设的总和,而这其中95%都是高能耗住宅。原国家建设部早在2005年完成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17个省市中,北方地区的建筑节能设计为90%,实际施工只占所有建筑面积的50%,中部地区是19%,南部地区只有11%多一点。有专家认为,在某些地方节能建筑的比例甚至低于5%。

    解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有何背景?在征集意见过程中吸收采纳了哪些民意?针对民用建筑节能制定了哪些富有特色的规定?针对《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对此进行了解读。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明确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是民用建筑节能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一方面,由于需要改造的既有建筑数量多,对资金需求量较大,这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既有建筑的所有权分散,很难明确筹措改造费用的责任主体。因此,《条例》针对不同产权类型的建筑明确了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的责任。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是由政府财政出资建造,政府作为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承担其节能改造的全部费用。

    二是针对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卫生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规定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属于财政部分拨款的项目,建筑的使用也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由于建筑物产权过度分散、节能改造回收期较长,居民缺乏出资改造的积极性。因此,借鉴国外的实施经验,此类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主体,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也应承担部分改造费用。

    三是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需求量很大,财政资金无法满足需求,而居民个人可承担的比例有限,因此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通过分享节能收益的形式回收资金。

    公共建筑节能应将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等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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