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是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节能法,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形势和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节能工作任务艰巨,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节能法律来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在2007年10月28日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查并通过了新修订的节能法。
新修订的节能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法律草案拟订过程中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节能的基本制度。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对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做了规定,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二是体现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强化政府监管。一方面,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通过财税、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节能。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如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对一些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等。三是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
为配合节能法修订工作,中国终端能效项目资助了物资节能中心开展了“评估《节能法》实施效果和修订《节能法》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