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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留污染之“名” |
来源:浙江日报(杭州) 时间:2016/5/17 |
据报道,在杭州市正在开展的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中,一家轴承附件有限公司因存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废水溢流外排等情况被责令停产和立案查处。这家企业负责人事后还向环保部门写下检讨书,希望通过媒体向公众表示诚恳道歉。
一个人的名誉不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相信这家环保违法企业负责人此时的心情是沉重的,毕竟向公众检讨需要承受名誉上的压力。
企业因污染环境,其负责人向公众致歉,这种做法值得提倡。企业生存于社会之中,其各项资源也来源于社会,理应对公众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环境污染涉及社会公众,出了问题向公众道歉,这也是一种诚信意识的表现。而过去一些企业在造成环境污染被发现后,仅仅视为自身经济上可能受到损失,而没有把保护环境当作企业应尽的义务。这也造成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被查到是运气不好,不被查到则万事大吉。
浙江治水走在全国前列。全省开展的“五水共治”得到百姓广泛点赞,成为治省兴省的关键之策。两年多来,全省消灭6500公里垃圾河,整治黑臭河超过5100公里,城乡水环境显著改善。一些过去人们掩鼻而走的河流,如今可以下河游泳了。这样的治水成绩着实来之不易,需要我们细心呵护。
在这方面,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污水排放问题的企业和监管部门,尤其重任在肩。但值得指出的是,部分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仍然存在较强的违法冲动。仅今年以来,引起社会关注的污水偷排事件就有数起。如岱山县岱东镇何家岙养猪场老板为了提高效益,未经审批就扩大养殖规模,擅自将一片饲料房经过简单改建,于去年10月起养了40多头猪,由于环保设施没及时跟上,这一片猪场污水直排大海,造成环境污染;又如杭州富阳某工业区附近,一条南北向的水渠被企业排放物污染,导致水渠里充斥着大量的白色污水,就如牛奶一般,而这条水渠一路向北,蜿蜒数公里后流入富春江支流——瓜江……
这几起事件尽管都被查处,但这也同时提醒我们,要维护好已经取得的环境治理成绩,还需要多管齐下进一步促进环保责任意识的树立。
应该说,经过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对“违法成本低”这一我国环保法律法规长期存在的痼疾,有了很大突破,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增设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处罚,上不封顶,将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新法增设治安处罚,规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这也将极大震慑违法行为人,等等。
新环保法体现了法律要“像钢铁一样硬”的思想,为加强环境执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对企业自身来说,要把新环保法的要求贯彻到实处,还需要树立企业公民的责任意识,真正将环保意识内化于心,而不再有任何侥幸心理。
资源环境已经成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最紧的约束、最矮的短板,是一个躲不开、绕不过、退不得的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我省实现“五水共治”决胜之年。深入推进“十三五”时期“五水共治”工作,必须紧紧咬住“一个大目标”:就是决不把脏乱差、污泥浊水、违章建筑带入全面小康。
按照今年4月发布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水十条”)要求,到2020年,我省八大水系基本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设区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要完成这些任务,任重而道远,决不允许治理过的环境重被污染。
此次被查处的杭州某轴承附件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检讨书上写道,“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努力建设成为对环境友好、对群众负责的企业。同时接受全社会对我企业的监督。”这样的教训虽然深刻,但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如果这位企业负责人知耻而后勇,在今后的生产管理中强化环保意识,并付诸实际行动,那坏事又何尝不可以变作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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