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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信息 >> <2018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发布
 
<2018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发布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时间:2018/4/23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更加积极稳妥做好2018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促进煤电清洁高效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2018年目标任务

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2018年全国淘汰关停400万千瓦煤电落后产能。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清理整顿现有违规建设项目;对《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新出现的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严控新增产能规模,结合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控制煤电规划建设节奏。

加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力度,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机组2018年完成,西部地区于2020年完成。

二、有力有序有效关停煤电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一步提高环保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制定淘汰关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018年,全国淘汰煤电落后产能400万千瓦。列入2018年度煤电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机组,除地方政府明确作为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外,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需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

三、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

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现有违规煤电项目特别是列入2017年停建范围和缓建范围的手续不全煤电项目的分类处理工作。对《意见》印发后新出现的未核先建、批建不符、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建设煤电项目,各地、各有关方面要依法从严处理。

对于违规建设的煤电项目,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停工并予以处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心站要停止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不得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书,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停建、缓建的手续不全项目,在依法依规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确认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资委根据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电力供需形势等,研究后续建设问题。

四、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

2018年上半年发布2021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并在国家指导下,合理安排在建煤电项目的建设投产时序;风险预警等级为绿色的省份,也要充分考虑跨省(区)电力互济等因素,在国家指导下,有序核准、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

五、严控各地新增煤电产能

强化煤电项目的总量控制,加强规划指导约束作用,所有煤电项目都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电力建设规划(含燃煤自备机组)。

结合分省电力、热力供需形势、风险预警等级、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跨省(区)电力互济情况等,并考虑尽量减少对设备制造建设等上下游产业和信贷资产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与各省(区、市)衔接确定2018年煤电投产规模。2018年煤电投产规模要较2017年进一步减少。

(一)对未列为2018年投产但实际并网发电的项目,约谈和问责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2019年不再安排煤电投产规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不得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书,电网企业予以解网。

(二)对其他项目,工程进度明显加快,存在提前投产特别是有可能提前至2018年投产的,约谈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引导项目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建设工期。

(三)北方地区省份要统筹协调好淘汰落后燃煤锅炉推进北方清洁取暖工作和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淘汰落后燃煤锅炉和清洁供暖替代热源要同步落实,首先依靠清洁取暖方式和现有热电项目作为居民采暖供热热源,热源依旧不足的地区,在衔接确定的2018年投产规模内优先安排民生热电项目建成投产,避免出现因热源不落实影响当地居民采暖供热。

各省(区、市)要制定、报送本地区2018年煤电有序发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2018年投产、淘汰项目的项目名称、装机构成、项目单位、开工建设时间、拟投(投产)时间、相关手续取齐情况,以及违规项目的处理情况等,并提出落实细则的具体措施。

六、规范自备电厂建设运行

按照与公用电厂同等对待的原则,坚决规范燃煤自备电厂规划、建设、运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地方依法依规从严控制燃煤自备电厂增量、清理整顿违规燃煤自备电厂、严格依规限期完成环保改造、坚决淘汰燃煤自备电厂落后产能,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自备电厂违法违规建设、能效环保不达标等问题。

七、合理安排应急备用电源

在做好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的同时,为了满足电力负荷高峰时段的用电需求等,提供应急保障,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的可靠供应,研究制定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

煤电应急备用电源主要用于解决电网运行安全支撑和民生供热应急保障等问题,从淘汰落后的现役机组(不含属于火电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需淘汰的机组)中予以考虑。

认定为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各项指标须符合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优先考虑对系统支撑作用明显的热电联产和节能环保机组。

煤电应急备用电源机组试点执行两部制电价和5年发电权政策。未来将逐步完善电力市场辅助服务机制,通过市场行为弥补应急电源缺口。

八、加大能效环保改造力度

全面实施煤电超低排放改造“提速扩围”工作,中部、西部地区分别要在2018年底前、2020年底前完成。对现役机组运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技术实施节能改造,统筹推进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进一步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

九、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

依托现有的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局、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加强协调联动,深入分析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其中全体会议由所有成员单位参加,共同研究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的重大事项;专题会议由国家能源局或提出议题的部门召集,研究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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