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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的通知》 发布 |
来源:能源世界网 时间:2019/10/9 |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煤电产业资源配置,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总体要求
(一) 深刻认识煤电联营的重大战略意义。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燃煤发电是我国电力供应的基础,煤炭、煤电同属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是高度相关、互为前提的上下游产业。国内国际发展实践表明,煤电联营有利于增强煤炭、电力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推动煤炭、电力产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降低全社会用能成本,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煤炭、电力企业实施煤电联营的进程逐步加快,综合成效日益显现。有关地区和煤炭、电力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能源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统筹谋划、顺势而为,打破界限、消除壁垒,构建煤电利益共同体,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发 展,有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明确煤电联营发展方向。新规划建设煤矿、电厂项目优先实施煤电联营,在运煤矿、电厂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加快推 进煤电联营,鼓励大型动力煤煤炭企业和火电企业加快实施煤电联营。
(三)细化煤电联营实现形式。煤电联菅包括煤电一体化、 煤电交叉持股、煤电企业合并重组等形式。煤电一体化指煤矿、 电厂由一个法人主体建设运营;煤电交叉持股指煤炭、电力企业相互参股电厂、煤矿,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相互参股比例达到 30%以上的项目;煤电企业合并重组指煤炭、电力企业集团层面通过吸收合并、控股合并、新设合并等方式实现煤电产业融合。
二、加强增量规划引导
(一)重点发展坑口煤电一体化。统筹推进大型煤电基地规划建设,综合电力外送通道、消纳市场、本地环境和水资源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坑口煤电一体化项目。鼓励煤炭净调出省(区、市)内新建燃煤发电项目采用煤电一体化模式,或煤 电相亙参股比例达到30%以上。项目设计建设中,应统筹燃料运输、煤矿疏干水复用、低热值煤就地消纳、锅炉灰渣回填复垦和井下充填、电站余热利用等,发挥产业协同优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优化推进中东部省份煤电联营。在符合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及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中部省份新规划建设煤电项目应优先在本省大型煤炭基地内布局,争取实现煤电联营;东部省份新规划建设煤电项目应优先考虑煤电联营。鼓励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推进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先进产能,各地在安排项目核准、开工建设和投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煤电联营发电项目。
(三)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项目实施煤电联营。鼓励煤矿项目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背压热电联产项目开展煤电联营, 对煤矿在新建项目核准、申请核增产能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安排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背压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和开工建设 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煤电联营项目。重点支持煤矿、冬季清洁取暖背压热电项目、集中供暖热网三方开展长期稳定的联营。
(四)鼓励发展低热值煤综合利用。发挥煤电联营优势,降低发电成本,促进煤炭矿区循环经济发展。电力企业应积极利用矿区中煤、煤泥以及具有一定发热量的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资源,充分发挥运距短、储存成本低、发电成本低等优势,统筹考虑建厂条件、电力市场、供暖供热、本地环境和水资源支撑能力等诸多有利因素,优先安排低热值煤综合利用电厂。
三、 优化存量资源配置
(一) 支持异地煤电交叉持股。提高煤炭调入地区电煤保障水平,鼓励煤炭净调入省(区、市)燃煤发电项目与其他地区煤 矿通过交叉持股实施煤电联营。各地应结合电煤运输格局,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具有长期稳定电煤供销关系的煤炭、电力企业 开展跨区域联营。
(二) 鼓励通过合并重组实施煤电联营。支持在运燃煤电厂和煤矿突破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通过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途径实施煤电一体化、煤电交叉持股。
四、 强化政策激励约束
(一)优先释放煤电联营煤矿项目优质产能。进一步提高煤电联营项目煤炭产能指标折算比例,支持煤电联营煤矿释放优质先进产能。统一规划布局的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建设煤矿使用的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提高为300%。全国或区域性实施煤炭减 置化生产措施,煤电联营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停产限产范围。
(二) 提高煤电联营项目上网电量。提升煤电联营发电机组利用效率,对煤电一体化项目、煤电企业相互参股比例达到30% 以上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执行电力交易合同。对于暂未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参与跨省区送电的机组,发电项目计划小时按送端、受端省(区、市)燃煤电厂年发电平均利用小时就高确定。
(三) 支持煤电联营机组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充分发挥煤电联营机组发电成本低、竞争能力强的优势,更大范围、更大幅度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鼓励煤电联营机组按照电力交易相关规则参与包括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在内的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四)保障煤电联营项目煤炭跨区运输铁路运力。提高煤电 联营项目跨区域产运需保障水平,对具备铁路直达运输条件的煤电一体化项目、煤电企业相互参股比例达到30%以上的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根据煤炭产运需三方合同,全部保障燃料煤铁路运力,实现直达运输。
(五) 落实煤电一体化项目厂用电相关政策。降低煤电联营项目用能成本,将煤炭、电力生产在同一地点且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煤电一体化项目生产用电纳入相应电厂厂用电范围,对合理范围内的厂用电率等经济指标在企业考核时可区别对待。
(六) 加大煤电联营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拓宽煤电联营项目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建立煤电联营专项基金,为煤电联营提供资金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炭、电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煤电联营项目。
(七) 鼓励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开展煤电联营。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煤电一体化、煤电企业相互参股比例达到30% 以上的项目,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通过资产划拨方式,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煤 炭、电力企业进行资产重组。
(八) 加强对具备条件但未实施煤电联营的国有煤炭、电力企业资产负债监测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 7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具备条件但未实施煤电联营的国有煤 炭、电力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监测和管理,并按规定将其列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九) 煤炭进口优先保障煤电联营机组用煤。对于确需进口煤炭的发电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煤电联营机组煤炭进口需要。
五、强化工作组织实施
(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能源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省(区、市)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煤电联营的具体目标、政策措施、工作推进机制等。
于2019年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地要创新工作方式,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煤炭、电力企业加强合作,协调解决煤电联营过程中的问题,推动支持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有关地区、煤炭和电力企业要认真抓好煤电联营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营,全面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条件成熟的加快推广应用。有关部门、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宣传实施煤电联营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 切,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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