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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出炉 |
来源:国家能源局 时间:2019/11/26 |
11月2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互相协助、配合,落实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量的全额保障性收购。
电网企业应全额保障性收购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按规定豁免的除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除市场交易电量外的所有上网电量。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互相协助、配合,落实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量的全额保障性收购。
电网企业应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转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此外,该文件明确,对于由未按规定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接入工程、阻碍签订售电及并网调度协议、违反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及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等原因,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行为,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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