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重点扶持燃料乙醇、生物柴油、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的开发利用。
《办法》规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除标准制定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2)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3)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4)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5)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办法》规定重点扶持对象为:1)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2)太阳能、地热能在建筑物中的应用;3)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发电等。
根据该《办法》,申请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以下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2)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先行渠道申请资金支持。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将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 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 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 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 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种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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