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政策信息 >>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时间:2020/2/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2269号)作了修订,形成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19日
附件: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健全输电定价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28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
电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升电网效率。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
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电准许
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二)合理分摊成本。区域电网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
又提供输电服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核定准许收入的基础
上,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
(三)促进电力交易。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
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
进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四)规范定价行为。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
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
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
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
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对区域跨省交流共用网络的资产、费用、
收入、投资计划及完成进度、区域及各省月最大负荷、发电量、
用电量,每条输电线路长度、实际平均负荷、稳定限额,输电量、
线损率、跨区跨省交易情况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
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于每年 5 月底之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并抄送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 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
成本构成。基期准许成本,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
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按监管周期内
预计合理新增和减少的准许成本计算。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
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八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
算。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电线路、
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电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
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成本。
符合电力规划并履行按权限核准等程序的新增区域电网共用
网络投资,纳入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具体由国家电网公
司进行申报。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及准许收益率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
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九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执行。包括所得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
回收。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比例计算公式为:
容量电费:电量电费=(折旧费+人工费): 运行维护费(不含
人工费)
第十一条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
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
司收取。
第十二条 各省级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网支付的容量电费,以区
域电网对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程度为基础,综合
考虑跨区跨省送(受)电量、年最大负荷、省间联络线备用率和
供电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计算公式为:
各省级电网承担的容量电费比例 = R1×(该省级电网跨区跨省
结算送(受)电量 ÷ 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算送(受)电
量) + R2×(该省级电网非同时年最高负荷 ÷ Σ各省级电网非同时
年最高负荷)+R3×Σ(该省级电网与区域电网各联络线的稳定限
额-实际平均负荷)/〔2×Σ(区域电网各省间联络线稳定限额-实际
平均负荷)〕
其中:
R1=(区域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
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区域电网统调机组发电量
+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统调机组发电量) 或者 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
跨区跨省结算受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省内售电量
R2=(1-R1)÷2×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
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反映各区域内省级电网联系的紧
密程度。计算公式为:
(区域内跨省交易电量÷区域总用电量)÷(Σ各区域内跨省交
易电量÷Σ各区域总用电量)
R3=1-R1-R2
当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过大导致 R3 为负时,R3 取 0,
相应 R2=1-R1。
第十三条 华北电网准许收入扣除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部分
后,为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部分。
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的准许收入,按京津唐电网自用固定
资产原值占华北电网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核定。
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的准许收入,
按第十条确定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之间的分摊比例,按第十二条
确定容量电费的分摊比例。
京津唐电网内各省级电网应分摊的容量电费,以京津唐电网
单独承担的准许收入加上其应分摊的容量电费为基础,按照其与
京津唐电网最大负荷的同时负荷比例确定。
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
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第十四条 分摊给各省级电网公司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
摊费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按
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确定标准收取。
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上一监管周期内受
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等影响区域电网实际收入超过(低于)准许
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下一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省
级电网分摊的容量电费在监管周期之间调整过大、一个周期消化
有困难的,可以在两个监管周期内平滑处理。
第十六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
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向国
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对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
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
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2269 号)中《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myadmin |
上一条: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
下一条:
发改委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