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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信息 >>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
时间:2010/4/14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 

  一、任期考核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二)未完成核定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处理: 

  1.按考核指标个数分摊2分分值,根据未完成指标个数和未完成程度扣减相应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相差10%扣减0.1分,最多扣减该指标分摊的相应分值。 

  2.核定的考核指标目标值为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的,减半扣分。 

  二、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经节能减排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认定,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 

  1.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 

  (1)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责任事故(Ⅲ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3分、0.5分和0.7分; 

  (2)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责任事故(Ⅳ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1分、0.3分和0.5分; 

  (3)在当年不能认定的环境责任事故顺延处理。 

  2.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通报一次扣减0.2分,最多扣1分。 

责任编辑:myadmin
上一条: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下一条: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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