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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 |
时间:2010/6/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doc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节能 汽车 细则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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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my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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