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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能源要闻 >> 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目前已进入全民行动阶段
 
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目前已进入全民行动阶段
时间:2008/7/9 

  日前,国务院总理、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温家宝在部署今年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时,明确提出要完善节能减排法规和标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恰恰契合了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个完善的节能减排法律体系的建设要基于全人类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全部利益。显然,当前以防止侵害为核心的行政法律体系还不足以为节能减排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于安亮出自己的观点。

  一般来说,把一个问题提到法律层面的时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法律的规定:一是防止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私权利,目的是保护公民个体的权利;二是为了防止公民侵害社会利益而规定的行政规制方面的事项。于安说:“改革开放以来,关于行政方面的立法大致包括这两个方面,其规定都是以防止侵权为中心的。而节能减排的问题就比较复杂,它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法制建设的重心不完全一致。”

  和其他领域的行政法规相比,节能减排的政策着眼点显然需要更全面、更具前瞻性,因为它涉及整个国民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它所规制的不仅包括短期的侵害行为,更多的还是人们很难直接感受到的,但是在未来必将对整个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侵害的行为。比如,温室气体排放会增加地球变暖的速度,但是很难说温室气体排放对现在的某一个人造成了侵害。基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这一特点,于安认为,一个完善的节能减排法律体系的建设要立足于保护全人类的利益,不限于个体、区域、国家的利益。

  然而,分析现行的行政法规后于安认为,这些法规还不能适应现阶段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

  “法律是国家保护利益的实现,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消极的法律后果,这对企业有多种表现方式,如罚款、取消优惠待遇等等。但是,单纯依靠对企业的处罚来强制其履行节能减排的义务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毕竟,节能减排涉及到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它势必与当前的利益发生冲突,在客观上增加企业的成本,降低经济发展速度。即使有严密的惩罚机制,也会出现执法不严的情况而很难达到之前设定的目标。这就需要由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新政策来配合传统的办法,以推动节能减排的实施。我们不能为了节能减排把经济发展目标给降下来,惟一的办法就是依靠科技进步,通过节能减排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

  于安的这一观点与日前召开的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精神不谋而合,会议提出的12项节能减排工作重点中的第9项要求,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适时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完善生物质能发电价格管理办法,推进环保收费改革,适时启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然而,这些要求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具体的体现。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内容由原来的6章50个条文扩充到7章87个条文,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对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方面的规定却语焉不详,仅限于如“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等概括性的规定。

  按“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到2010年,全国万元GDP能耗要下降20%,主要污染物排放下降10%。2006年单位GDP能耗只降低了1.23%。2007年,各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经济政策紧锣密鼓地出台,仅上半年我国就取消了553项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2268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对钢坯、焦炭等142项“两高一资”产品加征或开征出口暂定关税。加大了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批的力度,12个项目被永久性关停,47个未批先建违法项目全部按要求停止建设或生产。相应地,当年单位GDP能耗下降了3.27%,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首次出现双下降。

  经济政策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导作用毋庸置疑,它合理释放了企业和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热情,引导其走上节能减排的发展道路。节约资源已被《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为基本国策,而真正把节能减排落到实处,同样需要把各项经济政策法制化,建立健全符合节能减排特点的行政法律体系。于安表示,节能减排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和国家经济发展的短期目标有冲突,这是为长远利益所付出的短期代价,但是个体往往不会顾及这种长远的全社会的利益,这就需要各级政府把维护全社会的长远利益作为基本工作目标,既要维护眼前利益,又要维护全国乃至全球的长远利益,避免只顾眼前不顾将来的短期行为。落实这一目标需要两方面的政策,一方面对违规项目该罚的罚,该停产的停产;另一方面要进行新技术的改造,落实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借节能减排的契机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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