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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应有数量型配额,并向下分解、建立责任制。没有数量配额则无法落实、检查;而设置数量配额又会导致对基数的讨价还价,也会招致“一刀切”、不能“因地制宜”等批评。为此,出现了配额可交易的市场机制的设计。
国际上正在讨论建立总量约束下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定价、成本转移与交换的作用,解决碳排放、总量约束与个量灵活调整的问题,被论证为符合政策目标又具有灵活性的有效手段。我国也可探索将此思路引入国内,建立国内污染物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和土地生产当量配额交易制度,以此解决节能减排和城镇化发展中的土地供给约束、提高土地生产力、解决农村基础建设资金来源不足等问题。
源于《京都议定书》的国际市场碳交易涉及国家间的协调和认定,在管理和处罚问题上有相当的难度。而在我国内部建立排放配额交易体系,由金融市场来发现交易价格,由中央银行的国库管理系统对地方政府进行交割清算,可以方便地进行市场管理,而且有利于调动地方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可提高跨省区资源配置的灵活度,使生产布局和减排成本的承担走向合理化。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具备实施排放配额交易制度的基础条件。从总量控制目标来看,“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10%的约束性指标;从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建立来看,环保总局正在酝酿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排放许可证制度;从排放权交易的实践来看,据不完全统计,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已经至少在10个城市进行过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涉及的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生产配额,并建立了包括排污权交易内容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基于国际合作的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也为探索建立国内排放配额交易市场积累了宝贵经验。
全国污染物排放配额交易所是排放配额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交易平台。同时还应配套建立排放配额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所有参加排放配额交易的主体必须在排放配额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和清算交割。
排放配额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四类:排污者、减排技术持有者、投资者和环保主义者。排污者持有许可证是为了应对环保部门的年度审核。投资者包括节能减排投资人、经纪人、中间商等,能在许可证交易中发现价格,使增排成本和减排收益明朗化, 这部分主体对于完善、活跃市场起着重要作用。环保主义者的目的是购入并储存许可证, 使市场上许可证的总量减少, 相应地减少排放量。
将污染治理中的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加以扩展,可以应用于土地领域,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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