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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0/6/22 
    作者简介:王守祯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厅长  山西寿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现任省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历任省经济委员会副处长、处长、副总工程师、副主任,山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中共运城市委副书记、运城市人民政府市长,2004年4月起担任省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6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 《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规定》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新形势和暴露出来的新问题,从12个方面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规定》的制定速度之快、措施之严厉、操作性之强,都是近年来少有的。《规定》的出台,对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稳定好转转变具有重大意义。6月19日,记者采访了省煤炭工业厅厅长王守祯,请他对《规定》的12条内容,逐一进行深入解读。 

    第一条:要进一步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规定。 

    当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已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但在安全生产方面还存在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管理团队名义上已经到位,实际上未实质性接管,存在管不了、管不住等问题,尤其是“6·3”晋城煤业集团郊南煤矿透水事故,就是因为主体企业未实质性接管,原矿主非法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袁纯清强调,要深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前一段“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合”的文章。省长王君强调,当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不平衡,要力争在现有基础上再上新台阶。 

    各市、各煤炭集团公司要着力落实省政府关于主体接管、资金补偿、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拖延兼并重组工作,不得出现假协议、假整合、假主体等现象,不得因主体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整合煤矿和关闭矿井非法生产,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擅自组织生产。 

    第二条: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解读〕本条是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规定。 

    从2009年开始,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是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我省也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然而目前煤矿领域的“三非、三超”行为依然突出。今年还要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这项工作,打击的重点是非法违法和 “三超”生产行为,目的是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第三条: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解读〕本条是对关闭矿井工作的规定。 

    今年我省将1031座煤矿列入关闭范围,关闭数量大、任务重。近期省政府办公厅以晋政办发 〔2010〕3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关闭计划的通知”,对关闭矿井名单和数量以及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当地人民政府按计划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组织关闭,关闭矿井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关闭措施和方案,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组织关闭,确保矿井关闭计划落实到位。同时对已关闭的矿井,要派人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列入关闭计划尚未实施关闭的矿井,要拆除主提升系统的动力设备、加封上锁、停止供电,任何单位不准向其提供生产条件,当地政府和主体企业要派人24小时盯牢看守。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 

    当前我省煤矿正处于主体接管后过渡磨合期和大规模提升改造建设期,也是调整动荡、事故易发的高危期。今年全省建设改造矿井总量超过600座。从今年的事故情况来看,建设改造矿井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今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基建事故10起,占到总事故起数的45%;死亡66人,占到总死亡人数的78%。尤其是“3·28”王家岭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发生,更凸显出建设矿井在施工建设上存在 “赶进度、赶工期”现象,施工项目层层转包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等严重问题。省政府在2009年11月以晋政办发〔2009〕172号文件下发了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进行了超前部署,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第五条: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复工复产的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在2008年以来连续下发了 《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 〔2009〕13号)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复工复产验收的组织领导、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及有关要求。这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牵头,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地方煤矿由分管副市长签字,省级监管的集团公司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字,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第六条: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的规定。 

    瓦斯是煤矿重大灾害之一,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2009年我省发生瓦斯事故6起,死亡110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54%。为此,煤矿企业必须在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上下工夫,在“通风可靠”上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在“抽采达标”上做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在“监控有效”上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在“管理到位”上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确保在瓦斯抽采达标区域进行生产作业。 

    第七条: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水害防治的规定。 

    在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过程中,煤炭主体企业整合了不少小煤矿,这些煤矿存在勘探程度低、地质资料缺失、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等问题,给煤矿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4起较大以上透水事故。针对当前实际,规定中提出了“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目的就是加强采掘过程中的防治水工作,有效预防水害事故发生。 

    第八条: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的规定。 

    矿井发生火灾不仅会烧毁生产设备、设施,损失资源,还会产生大量高温烟雾及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致使人员伤亡。而且火灾还能引起瓦斯爆炸,造成更大灾害。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火灾预防和管理,制定防灭火措施,有效预防煤矿火灾发生,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第九条:要加强煤尘防治与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在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煤尘防治与管理的规定。 

    煤尘不仅会燃烧,还会发生爆炸,同时长期在恶劣的煤尘环境中作业会使矿工患尘肺病。采掘工作面是主要尘源,也是煤矿防尘的重点部位。目前,治理煤尘的主要手段是对煤体进行注水,减少开采过程中的原始煤尘发生量。还要落实包括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减少煤尘发生量和降低游浮煤尘浓度的综合防尘措施,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和其他巷道要采取风流净化、清扫或冲洗积尘、刷浆、隔爆设施等各项措施,做到有效防治煤尘。 

    第十条:要加强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机电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解读〕本条是对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一,支护的作用在于加强巷道附近周围岩(煤)强度,防止其破坏脱落,限制破碎区的扩展,是预防冒顶事故的一项根本措施。对悬空顶板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进行及时支护,才能有效杜绝空顶和支护不足情况下生产作业。 

    第二,机电机械设备通常都比较复杂,只有正确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才能保证其安全运行。目前我省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逐步提高,进一步加强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已成为煤矿安全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主要环节。对此,一是要建立健全机电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日常管理;二是要强化操作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岗位人员去操作、去管理先进的设备;三是要加强对机电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机电机械设备完好运转。 

    第十一条: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的规定。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重点是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关键技术的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严把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等四个重要环节,严格按批准的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要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落实“六大员”安全管理责任,矿领导必须跟班指挥,区队长必须带班作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现场管理和安全培训考核的规定。 

    第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在现场管理。从2009年开始,我省实行了煤矿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制度,使矿领导在矿长和安全、技术、机电、生产副矿长的基础上,增加到六位,简称“六大员”。严格实行矿领导跟班指挥和区队长带班作业,重点是做到领导与工人同上、同下,做到领导在一线指挥、干部在一线工作、情况在一线掌握、措施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作风在一线转变,目的是加强现场管理。 

    第二,严格安全培训考核制度,重点是要提高人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且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落实对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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