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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节能环保 >> 云南富宁县发布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告知书
 
云南富宁县发布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告知书
来源:富宁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5/3/11 
3月5日,富宁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告知书。
内容指出,建立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产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建立分类管理台账,如实规范记录一般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及处置等信息,并对台账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实现固体废物处置可追溯、可查询。
鼓励一般固体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通过国家固废系统报送月报台账。
落实跨省转移备案制度。跨省转移一般固废进行利用处置的,需在生态环境部门逐级办理跨省转移备案手续;跨省接收一般固体废物的,应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一般固体废物接收、利用处置等信息。
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实行年报、季报、月报制度。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国家固废系统报送上年度年报。重点监管单位(年产废100吨以上)每月通过国家固废系统报送月报。简化管理单位(年产废10吨以上)每季度通过国家固废系统报送季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月通过国家固废系统报送经营月报。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及处置等信息。
落实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产废、谁治理”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过程中尽量实施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末端实施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堆放、转移、倾倒固体废物。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告知书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固体废物管理,加快提升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履行固体废物管理法定义务
(一)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一是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二是建立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产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建立分类管理台账,如实规范记录一般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及处置等信息,并对台账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实现固体废物处置可追溯、可查询。
三是落实申报登记制度。一般固体废物实行年报制度,相关单位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https://gfmh.meescc.cn/solidPortal/#/)报送上年度年报,如实申报一般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及处置等情况。鼓励一般固体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通过国家固废系统报送月报台账。
四是落实贮存设施管理要求。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有关要求,建设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及防扬尘等环境保护分类监管要求。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等要求设置图形标志,贮存容积应满足实际产废需求。
五是落实跨省转移备案制度。跨省转移一般固废进行利用处置的,需在生态环境部门逐级办理跨省转移备案手续;跨省接收一般固体废物的,应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一般固体废物接收、利用处置等信息。
(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的责任制度;负责人要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二是建立完善标识制度。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全面统一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2024年1月1日起,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通过国家固废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用电子标签。鼓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生成并领取电子标签等。
三是建立管理计划制度。相关单位每年1月31日通过国家固废系统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如产生的废物种类、委托处置单位信息等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修改。
四是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实行年报、季报、月报制度。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国家固废系统报送上年度年报。重点监管单位(年产废100吨以上)每月通过国家固废系统报送月报。简化管理单位(年产废10吨以上)每季度通过国家固废系统报送季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月通过国家固废系统报送经营月报。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及处置等信息。
五是落实源头分类制度。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符合相关贮存管理要求。
六是落实台账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及处置等信息,并对台账记录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实现危险废物处置可追溯、可查询。2024年1月1日起,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要求,通过国家固废系统建立电子管理台账。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用电子管理台账。鼓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
七是落实贮存设施管理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有关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及防扬尘等环境保护分类监管要求。
八是落实转移联单制度。通过国家固废系统写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部令 第23号)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电子联单。全面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九是规范转移跟踪。2024年1月1日起,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使用国家固废系统及其APP等实时记录转移轨迹;采用其他方式的,应确保实时转移轨迹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转移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具有电子标签的,应与电子转移联单关联。鼓励持证单位在自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设备。
十是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如实记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情况、内部检查情况、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情况、人员培训情况。
十一是落实跨省转移备案制度。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需在生态环境部门逐级办理跨省转移备案手续,取得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查意见后方可转移。
十二是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危险废物相关篇章或有危险废物专门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照预案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其他管理要求
一是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是落实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产废、谁治理”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过程中尽量实施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末端实施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堆放、转移、倾倒固体废物。
三是落实委托核实制度。产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要对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工艺设施、环评文件等方面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应当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单位,形成“委托人核实—双方缔约—受托人履约—反馈委托人”的闭环管理。
二、承担的法律责任
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自觉履行义务,按照规定落实好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如不按要求执行,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4.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6.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名单
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可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https://sthjt.yn.gov.cn/ghgl/)“信息公开”—“固化管理”中查询。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情况
特此告知。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富宁分局
2025年3月5日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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