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一项远有前景,近有实效的事业。但由于尚处在发展初期,同其它能源建设相比,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和相应的扶持政策。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关系到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全国能源的供需平衡,对解决我国城乡,特别是广大边远地区的能源供应问题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推进其开发利用作为一项基本的能源政策,切实加强领导。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纳入到国民经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和中央有关部委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各个部门、地区的有关发展计划,并及时就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共同商量,分头实施,既分工又协调,建立科学研究和产业化一条龙的开发体制,避免重复研究,重复引进。
2.制定优惠政策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公益事业。目前大多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处于发展的初期,产业规模小而获益能力低,尚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必须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保护。 制定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是国家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最有力的支持。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经贸委与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共同协商,根据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和规划目标,技术类型和特点,应用前景和获利能力,分门别类地研究和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信贷、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增加财政资助和投资力度。一定要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增加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的财政资助和投资力度,保证必须的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加速产品工艺技术的突破和系统开发的过程。加大信贷规模,提供低息贷款。要比常规能源发展有更具体的优惠的投资政策,加大产业化建设和服务体系的信贷规模,提供长期的低利率贷款。—同时加强宣传,调动各方面授资热情,扩大资金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制订减免税收、价格补贴和奖励政策。这些政策的制订必将加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进入市场,提高竞争力,最终依靠自身的发展潜力,确立并占有其应有的市场份额。
3.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和示范
根据本纲要的要求,主管部委将研究和制定1996到2010年的发展规划,并据此制定“九五”计划,集中资金、集中力量支持优先发展项目,加强科研示范和产业化的衔接,促进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4.加强产业化建设
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把技术上基本成熟的产品尽快定型,鼓励企业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实行横向联合,组织专业化生产。国家在投资、价格和税收等方面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支持一批新能源骨干企业的发展,建立有规模生产能力的产业体系,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扩大销路。建立国家级的质量监测系统。抓好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随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必须尽快建立和发展相应的技术服务体系。应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个体和集体开办新能源技术服务公司,承包新能源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修等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对各类技术服务公司的技术指导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和质量。
5.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资金。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当今国际上的一太热点,要抓住当前太好时机,继续坚持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克服一切从头做起的思想,有的、有选择地引进先进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在高起点上发展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倡双边的、多边的合作研究及合作生产。加强人、技术和信息交流。采取切实步骤,为吸收国际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业家和个人来华投资,独资或合资开办各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体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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