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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一把手带班下井是关键 |
| 时间:2010/9/15 |
自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布,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至今已经快两个月了,但这项制度执行的却并非完全尽如人意,在一些煤矿存在着领导“被下井”、“软执行”、“替下井”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强调作为煤矿矿长(董事长、经理)的一把手要亲自带班下井。
直言勿讳,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就是针对煤矿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而去的,就是为了解决“县委书记下井被吓哭”的问题,是一项带有强制执行的硬措施。煤矿的矿长(董事长、经理)是煤矿的领导,是主要领导,自然要带头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的矿长(董事长、经理)作为煤矿的一把手,权力是最大的,说了是最算的,他们带班下井,发现问题解决的最有力,最彻底,安全也会最有保障。煤矿的矿长(董事长、经理)亲自带班下井,还会很好地解决领导带班下井的推诿、扯皮、攀比等现象。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就要从煤矿矿长(董事长、经理)做起,只有矿长(董事长、经理)从自我做起,带头带班下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才能落到实处。
其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我国并非新规,早在2005年至2007年,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先后下发3个“指导意见”规定了该项制度,并在一些重点煤矿执行,但缺乏刚性约束力,特别是对那些层层转包的小煤窑来说,“带班下井制度”形同虚设。今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增加了“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具体要求,更具操作性。有关部门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督促、落实、检查及考核中,要重点突出对煤矿矿长(董事长、经理)的检查和考核,矿长(董事长、经理)的下井天数不应当少于全体领导下井的平均天数,不能走形式、装样子、摆架子,决不允许以“工作忙”、“批文件”、“开会”、“出差”、“办事”等所谓的“特殊理由”影响带班下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特别是作为煤矿矿长(董事长、经理)的一把手带班下井,下井就是下井,不能讲条件、不能讲理由、不能讲特殊。惟如此,才能有效地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隐患问题,才能保障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才能保障广大矿工兄弟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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