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33户
国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通知
为加强对33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一五”节能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对33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具体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二、考核方法
本次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实行评分制,设置相应的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耗能企业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和节能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各企业要提供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或依据,没有相关文件或依据的,视为未完成。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重点耗能企业收到文件后尽快开展自查工作,并于2008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盟市经委。2月中旬,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深入现场,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五、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国和自治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和自治区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六、要求
各重点耗能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一是将各类报表、报告、文件、规章制度等准备齐全,装订成册;二是填报自查表(见附件);三是在1月31日前报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资环处。凡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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