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强化企业节能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我委定于2008年1-3月对在湘28家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2007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在湘28家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
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与国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2007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我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 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
三、时间安排
(一)1月15日-30日为企业自查阶段。企业对2007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自查,并于1月30日前向我委环资处提交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改委和所在地市州经委。
(二)2月1日-28日为评估核查阶段。我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
(三)3月1日-15日为综合评价阶段。我委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和评估组评估核查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改委。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国及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政府,限期整改。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要求
(一)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部门抓落实,按时提交自查报告。
(二)企业自查报告要有针对性,内容详实具体。自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007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年度目标计划、实际完成的节能量、实现节能量的主要途经(实施的具体项目、措施及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
2、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根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分项逐条总结,内容尽量详细具体,突出措施取得的效果。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2008年节能目标、主要措施。
4、有关附件。主要包括企业节能目标考核自查得分表(见附件2)和体现企业节能措施的相关文件及材料的复印件。
(三)企业应于2008年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我委环资处(sjmwzyc@163.com),书面材料应盖单位公章。
(四)各市州经委要加强对所在地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所辖企业考核自查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1、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自查得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