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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风能政策
时间:2008/12/8 

     长期保护性电价(Feed-in Tariffs)是以价格为基础的一项政策,该政策明确说明为风电支付的价格,是一种促进风电生产的机制。长期保护性电价提供给风电开发商的是得到担保的电力销售价格,以及电力公司的购电合同,以保障他们在项目周期内的收入。如长期固定回购价提前设置了一定条件下电力生产的回购价;竞价体系下,管理机构决定由风能生产的电量,并且请项目开发者投标决定自己生产的电量,中标的开发者得到一定期限内的电价承诺。对风力发电站的标准化并网要求是长期保护性电价中常规而重要的组成内容。价格水平和期限可以发生变化,但是一般执行中都保证价格水平和销售合同期限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以保证风能的发展。 

     (1)国际经验

    长期保护性电价作为一种有效地刺激风能发展的措施在欧洲一些国家仍普遍采用。风能供应的增长于20世纪60年代发端于美国(尤其是加利福尼亚州),这主要归功于长期保护性电价措施的实施。

     欧洲的德国、丹麦和西班牙都成功地实施了长期保护性电价。这些国家除了为发电站电力销售提供了稳定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提出了标准化上网的要求。因此风能开发大部分都发生在这些国家也就不是偶然的了。欧洲其他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芬兰、卢森堡、葡萄牙和瑞典也实行了上网电价,但是其条件的吸引力要差一些(电价更低、合同期限更短、管理更错综复杂等)。

    丹麦对风电实行的长期保护性电价在历史上曾经规定为零售电价的85%,并同时实行其他重要的配套政策,其中包括投资补贴、税收优惠、低成本融资,以及研究和开发基金,其结果是风电装机容量发展很快,使丹麦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风电技术开发和制造业中心,如在1997年丹麦的风电销售量占全世界的60%。   

    从1990—2000年,德国电力长期保护性电价要求风电按居民电力零售价的90%(从1991年的9。5美分/度电到1999年的8.8美分/度电)执行。最近又对长期保护性电价进行了修订,定价公式更新更复杂,但仍很有吸引力。尽管长期保护性电价最近经常受到电力公司的指责,过去几年中已做了多次修订,但德国仍成功地开发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风电市场,并开发了规模可观的风电制造基地。

    西班牙最近在风电装机容量方面的提高最为显著,这主要归功于1994年实施的极具吸引力的长期保护性电价。这一政策也帮助西班牙建立了风电设备制造业,抢占了可观的本地和国际市场份额。

    因为决策人越来越倾向于支持刺激竞争并能最大程度降低成本的机制,所以美国的长期保护性固定电价没有普遍的政治可行性。然而,风能工业的发展却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早期到中期,由加利福尼亚州率先提出,同时在缅因州、纽约州和美国其他州也采用实施的长期保护性电价措施。

    在加利福尼亚州,根据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令(PURPA),在标准长期合同以及部分或全部合同条款中强制性地以固定价格来支持风能发展,其他州则不完全如此。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到中期形成了这样一种市场环境,风电开发商可以获得项目融资,因为他们可以按照有竞争力的价格出售其电力(加利福尼亚州的购买价格开始是4美分/度电,而到合同第10年增加到13美分/度电)。由于执行了上述合同,加利福尼亚州培育了相当规模的市场,并形成了风电的制造能力。即使是在今天,加利福尼亚州在风能装机容量方面仍位居前列。在此期间,其他州也有相当规模的风能装机容量投入生产。例如,缅因州超过45%的电力供应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其中大部分是在20世纪80年代执行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令而派生的合同发展起来的。美国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令和欧洲长期保护性电价的主要区别是,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令的电价是根据电力公司替代电力的批发成本确定的,而长期保护性电价通常根据平均零售电价的百分比来确定。

    配额制

    长期保护性电价和配额制都是政府为培育风能市场而制定的强制性政策。但是不同长期保护性电价的是,配额制是以数量为基础的政策,该政策规定在指定日期之前,市场必须生产、销售、分销目标数量的可再生能源(大部分为风能)。配额制还规定了可再生能源达标的责 任人,并明确对未达标企业的惩罚措施。就目前实施的情形看,配额制倾向于对价格不做规定而由市场来决定。为使市场得到最优配置,配额通常是可在公司间交易的。可交易绿色证书就是这个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配额制中,政府会要求所有电力公司或零售供应商购买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对配额制而言,允许有许多设计差别,这一政策也可以与其他政策,例如特许权招标、英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NFFO)或公共效益基金结合实施。

     (1)国际经验

    目前全世界,从瑞典、意大利、英国到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都在考虑实施配额制。尽管在这些国家配额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但是早期证据已表明,对配额制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设计良好的配额制能有效地促进风电实现并网,而设计不良的配额制对新增风力资源的开发作用甚微或根本不起作用。到目前为止,美国12个州、澳大利亚和英国都实行了配额制。

    美国现在有12个州都实行了配额制政策。从缅因州、得克萨斯州、亚利桑那州和威斯康星州的经验可以明显看出,设计对该政策能否成功至关重要。如果政策设计合理,可以培育大型而又充满活力的风能市场,并把风电供应与整个竞争性电力系统相结合,得克萨斯州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配额制可以向低成本的合格的风能提供扶持,并确保在风电厂商之间实现最大程度的竞争。竞争将使最成熟的行业参与者受益,其中包括外国公司。

    美国得克萨斯州配额制政策值得一提的另外一项成功特点是,它采用了基于证书的追踪系统,追踪系统极大地降低了执行政策所需的管理成本,使项目成本在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公平分摊,同时也有助于使买方和卖方走到一起。

    澳大利亚在2000年制定了配额制政策,目标是到2010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9 500GW.h,而在此期间,目标逐年上升。为实现该目标可以采用各种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确立证书交易体系来帮助达标。供应商在2001年轻松过关,因为有的和新增供电量超出了目标水平。目前还无法确定在未来年份中供应商是否能够实现既定目标。尽管还处于初期阶段,但是澳大利亚的配额制看起来具备了成功配额制政策所应该具有的诸多必要因素。风电目标的实施,以及与处罚代价有关的风电证书的市场价格,可以判断该政策对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是否有效。

    公共效益基金

    在美国和国际上,公共效益基金(PBF)已被广泛地用来支持风能的发展。随着配额制、并网电价、税收激励政策的采用,近年来,用公共效益基金资助的项目对于风能迅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共效益基金就是用来获得公共效益、包括鼓励风能发展的基金。风能公共效益基金项目可以以几种方式进行筹资。在美国,一个通常的做法是在电价上加上小额附加费来筹集基金。在其他情况下,基金可以通过所得税或其他特殊的筹集方式来建立。不管是何种来源,基金必须是基于公平和非歧视的基础上来筹集。确保那些从风能产品中受益的人们支付其份额。

    公共效益基金的优点包括:①不管是什么样的电力部门结构,公共效益基金都可被采用;②公共效益基金可以以一种公平而非歧视的方式收集;③公共效益基金可在基金的使用上提供最大的灵活性;④此政策的成本可预先得知。最主要的不足之处就是要找到一个适当的政治上可行的筹资手段。

    一旦基金被筹集上来,该基金必须被用到风能企业和机构以鼓励项目的开发。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做法来分配风能基金。通常的做法包括:竞标和建立标准首期折扣。在过去,一种常用的方法是给可再生资源项目拨款。现在,用产出为主的支持(例如发电量)来鼓励风能项目的有效运作是常用的做法。

    国际经验

    公共效益基金越来越受到各国的瞩目,尤其是在美国。美国的公共效益基金增加了在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方面的投资,并实现了公众利益。公共效益基金对电力部门改革的实施也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如果没有公共效益基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很多专业技术将因此而失去发展机会。

    在美国,15个州已实施了公共效益基金计划,这些每年将募集2.5亿美元用于可再生能源投资,一些州还支持公共研发项目。这些基金可由许多不同类型的机构来管理,外部风险承担人提供重要的投入。在美国,由这些基金支持的项目开始在风能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欠缺经验得出一项主要的发现表明:公共效益基金计划可以成功地与其他风能计划相组合,例如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美国基于电价附加费的公共效益基金并没有在国际范围内实施,联邦政府是通过普通的税收收入支持着各种可再生能源的研发项目。

    特许权招标

    这里把特许权招标定义为采用政府监管的竞争性程序,通过与风能发电厂商签订的长期电力购买协议来实现计划目标。每一轮竞标必须事先制定好评判标准。例如在西班牙,风能项目的竞争不仅在成本方面,而且包括对技术质量、社会经济影响,以及地理和环境方面的考虑。在每一轮竞标中,成本最有效率的项目会得到补贴。这种机制会选择成本最低的项目。为了维持可再生能源供应多样性,不同技术的可再生能源的出价并不相同。也就是说,风能项目和风能项目竞争,而不会和生物质能源项目竞争。

    特许权招标是长期保护性电价和配额制的变化形式,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电价和合格的项目是通过竞标程序来选择的。像并网法规一样,招标政策保证在确定期间内,以指定价格从合格的风能发电站购买电力。而两种政策的区别是电价的制定方式不同,以及哪些风力发电厂商 具有参与资格。长期保护性电价制定电价并保证按照该价格从任何一家合格电力公司购买风电,而招标政策采用竞争性投标来选择价格最具优势的项目,然后这些项目获得厂签订电力采购协议的资格。通过招标程序,风电开发商提交新建风力发电没施的建议书并表明其接受的电力价格。然后选择电价最低的风电项目,并作出购买这些项目所有发电量的保证。同长期保护性电价一样,获得保证的电力购买协议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并有助于项目获得融资;所获得的电量可能取决于投标电价(例如投标电价越低,采购量就越大)。而这一策略也可以与强制性数量要求和可接受的投标上限电价结合使用。

     (1)国际经验

    招标政策中最广泛引用的是英国非化石燃料公约(NFFO)。在英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中也采用公共效益基金(矿物燃料税)作为融资机制来支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增量成本。

     通过非化石燃料公约,英国政府在1990~1999年期间接连五次以竞标的方式定购可再生能源电力。这些购电定单的目的是实现1 500 MW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容量,大致相当于英国总电力供应的3%。非化石燃料公约要求12家重组后的地区电力公司,从所选择的非化石燃料公约项目处购买所有的电力。在第一轮采购定单执行完毕之后,英国把政策修改为在特定技术类型内根据竞争原则签订合同。这样一来,风电项目只能与其他风电项目进行竞争,但不能与生物质能项目竞争。然后把合同给予每度电价最低的项目。区分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就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现资源多样化。贸易和工业部(DTl)监督招标程序,并决定在每个非化石燃料公约定单中各种技术的构成比例。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曾经建立过强大的可再生能源工业,供需大致平衡。1992年加利福尼亚州在两年一度资源计划修订程序(BRPU)基础上引入了一项投标政策。一旦州政府的计划确定所需新增电量,垄断电力公司为满足新增电力要求并确定所需建设项目/支出的费用。州政府从报价等于或低于电力公司标定成本的可再生能源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购买电力,这样就把1400MW的合同授予代表各种可再生能源和热电联产技术的中标者,所有投标价格都大大低于预计电力公司的成本。不幸的是,该地区的电力重组使上述项目还未开始实施就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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