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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兴能源 >> 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及可持续利用
 
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及可持续利用
时间:2009/1/9 

      国际法对海洋权益的规定

      我国拥有180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20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和6500多个岛屿,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人均海洋国土面积0.0027平方公里,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10;海陆面积比值为0.31,在世界沿海国家中列第108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有:(1)建立12海里领海和24海里毗连区的权利。沿海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于陆地领土的主权。在领海以外的毗连区,沿海国有权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定的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2)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沿海国可以建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并享有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

      根据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均享有以下主要的海洋权利:(1)公海自由。所有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和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2)开发和利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权利。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简称“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有财产,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对“区域”内的开发活动进行管理。所有国家均有权开发和利用“区域”的资源,但部分所得收益应交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平分配给各个国家。这一制度打破了发达国家对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垄断,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均可分享“区域”资源开发的收益;(3)从事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经沿海国同意,所有国家均有权在沿海国管辖海域,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4)国际海上通道的航行权。所有国家在外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的群岛海道分别享有无害通过权和其他航行和飞越的权利。此外,所有国家均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分享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捕捞量,以及与有关国家平等地进行海洋划界谈判,并将国际海洋争端诉诸国际司法解决等的权利。

      海洋资源需求及其开发利用思路

      我国伟大的航海家郑和曾给炎黄子孙留下这样的遗嘱:“欲国家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财富取之于海,危险亦来自于海。”国内外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的兴衰与海上力量息息相关,海兴则国强,海衰则国弱。自鸦片战争以后,海上力量的衰败和海权的沦丧成为我国被动挨打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海洋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尤其是在1996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后,我国在争取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逐步步入正轨,

      世界上多数沿海地带因国际交流之便而成为经济、科技和文化中心。世界上3/4的大城市、70%的工业资本集中在沿海地区。海洋对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也起到巨大作用。沿海地区也是人类生活生产的最佳场所。全世界60%的人口居住在距海岸100公里的地区。海洋是货物与商品运输的主要载体也是地球物质资源最丰富的宝库,海洋资源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蓝色海洋将是未来人类生存所需的食品生产基地、原料供应基地和生活发展空间,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陆地资源的日趋枯竭,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越来越多地依赖海洋。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土地资源匮乏的国家,在合理利用陆地资源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我国属于海洋大国,海域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制定合理的海洋发展战略,积极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海洋经济的主要理论依据包括:(1)海洋区划理论。海洋区划理论根据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把一个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海洋区域。海洋经济区划以地(海)域经济为单元,以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经济为中心,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把海洋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态地(海)域系统。海洋经济区划为合理配置海洋资源,协调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完善各具特色的网络型地(海)域经济体系,合理制定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划发展战略提供了依据;(2)海洋区域经济发展理论。海洋区域经济是在一定的海洋区划体系内,包括自然区、功能区和经济区内形成的海洋区域经济体系。海洋区域经济是以海洋区域为单元,以海域资源为基础,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是海洋经济发展及其海域布局规律的综合反映;(3)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是发展与环境之间保持平衡与协调的一种思维模式。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发展海洋经济,要求做到:①最有效率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根据海洋自然资源情况,合理分配海域空间和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产业协调发展;②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制定海洋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建设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环境体系;③实现资源与经济、社会、人口、环境的协调发展。高度重视海洋的开发与保护,把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建设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经济系统;(4)海洋产业经济理论。海洋产业是海洋经济发展的主体,海洋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海洋产业的发展升级。海洋产业经济理论主要关注如何通过科技创新等手段,构建一个完整、高层次的海洋产业体系。

 

      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所谓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指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做到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不断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及能力,力求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海洋资源开发体系;通过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来维护海洋资源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海洋资源与海洋经济、海洋环境的协调发展,确保海洋资源生态环境的永续发展。

      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包含3个特征:(1)持续性。体现在海洋生态过程的可持续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两个方面。海洋生态过程的可持续建立在海洋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基础之上,要求海洋生态系统构造完整和功能齐全。只有维持生态构造的完整性,才能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动态过程的正常进行,使海洋生态系统保持平衡。海洋生态过程的可持续是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强大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海洋资源的多用途引发的不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以及人类利用海洋资源的理念、方式和方法,都直接关系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就要求一方面要正确解决资源质量、可利用量及其潜在影响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利用资源的同时更要注意保护资源种群多样性、资源遗传基因多样性,并要在不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前提下整合资源方式,减少资源利用中的冲突和矛盾,提高资源的产出率;(2)协调性。首先是海洋资源的利用应与海洋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保持协调与和谐,表现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协调、陆地系统与海洋系统以及各种利益之间的协调,以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及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公平性。即当代人之间与世代人之间对海洋环境资源选择机会的公平性。当代人之间的公平性要求任何一种海洋开发活动不应带来或造成环境资源破坏,即在同一区域内一些人的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在资源环境方面,对没有参与这些活动的人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在不同区域之间,则是一个区域的生产、消费以及与其他区域的交往等活动在环境资源方面,对其他区域的环境资源产生削弱或危害。世代的公平性要求当代人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应对后代人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利用造成不良影响。

      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达到以下目标:(1)在保证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强化开发深度和广度,提高开发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海洋开发和海洋服务领域的技术水平,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海洋经济增加值;综合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不断发现新资源,利用新技术,形成和发展海洋新产业,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对海洋可再生资源而言,要改善对资源的利用效率,既要尽可能多地对其进行利用,又要保持生态系统有较强的恢复能力和维持其可持续再生产能力;对海洋不可再生资源要有计划地适度开发,不要影响后代人的利益;(3)优化配置海洋资源,使其功能得到充分发挥;(4)海陆一体化开发,统筹制定沿海陆地区域和海洋区域的国土开发规划,逐步形成临海经济带和海洋经济区,推动沿海地区的进一步繁荣发展;(5)开发与保护协调。制定海洋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管理;重点加强陆源污染物管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防止破坏海洋环境;(6)完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制定统一协调的海洋开发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各种海洋开发活动的协调管理。

      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多种多样,既有典型的红树林生态系、珊瑚礁生态系、河口生态系,也有数量庞大的港湾,成为中国近海生物繁衍、生长的摇篮,也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和生产力较高的生态系统。我国管辖海域的资源和环境是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海洋经济以及整个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撑作用。然而,由于中国人均海洋资源占有量相对较少,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又日益增多,使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需要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科技和教育等手段,对海洋开发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控制和监督,以保证合理利用海区的各种资源,促进各行业协调有序发展,提高整个海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要重点强化海洋生物资源管理,最终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建立大海洋生态系监测与保护体系和环境预报服务体系;建立布局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并加入国际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在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同时提高沿海居民生活水准,开展大洋、极地海洋生物资源调查研究,开发利用和保护公海生物资源。为防止海洋生态系的退化,维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加强生物物种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计划地建立相当规模和数量的海洋自然保护区、保留区,形成区域性、国际性海洋自然保护区网,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改善及完善各种有效的开发利用技术措施,合理利用经济鱼类;完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加强国际合作和区域合作,维护海洋生态系的良好状态,形成养护、研究和管理的国际合作机制。

      海洋和海洋资源具有一定的公有性,因此许多海域和海洋资源各国都可以利用。世界海洋总面积的35.8%以领海大陆架的200海里专属经济水域的形式划归沿海国家管辖,其他64.2%(约合2.3亿km2)的区域仍为世界公有。在划归沿海国家管辖的水域内,船舶航行仍是自由的,因此也具有公有性质。即使是各国的领海,其他国家的船舶也有无害通过的自由。公海和国际海底的资源是世界共有的,各国都有权开发利用。各国通过交纳一定的养护费可以获得别国管辖海域渔业资源的捕捞权,内陆国可以在沿海国管辖海域内获得一定数量的剩余捕捞量,这些规定与陆地资源利用存在很大差别。因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必须树立全球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我国政府一贯主张沿海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协调;保护海洋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但经济发达国家负有更大的责任;加强国际合作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处理海洋环境问题应当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中国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沿海和海洋环境的同时,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为保护全球海洋环境这一人类共同事业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开展的环境事务,是历届联合国环境署的理事国,与联合国环境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中国已缔结和参加了多项国际环境条约,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主要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和《197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我国对已经签署、批准和加入的国际海洋环境公约和协议,一贯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责任。在《中国21世纪日程》的框架指导下,编制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日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海洋21世纪日程》等重要文件及国家方案或行动计划,认真履行所承诺的义务。我国今后应继续积极参与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基活动影响的全球行动计划、联合国环境署的区域海行动计划,如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东亚海行动计划等,对保护亚太地区的海洋环境做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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