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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能源论坛 >> 解决电、煤冲突 还煤炭长协契约精神
 
解决电、煤冲突 还煤炭长协契约精神
来源:能源评论 作者:叶春 时间:2017/3/20 

现在的煤炭市场,不是缺少规制,而是缺少培养契约精神的土壤。电煤市场化需要中长期合同呵护,更需要合同各方契约精神和意识的觉醒。

还煤炭长协契约精神

2016年,我国煤炭市场上演了“黑天鹅”戏码,下半年的大涨价出乎绝大多数人的预料。而电煤价格指数由5月份的315元/吨,猛涨至12月份的535元/吨,也把火电企业折腾得有苦难言。

痛定思痛,为了减缓煤炭价格短期剧烈波动对电煤市场的冲击,2016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煤炭中长期合同,亦即很多人口中的“煤炭长协”,再次引来人们的关注。

再登舞台

煤炭中长期合同并非新生事物,由来已久。自从1994年政府尝试放开煤炭价格管控后,煤、电之间便争端不断,政府部门曾多次出台相关办法予以规范。

1997年12月,当时的煤炭工业部发布了《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文字不多,但明确规定了煤炭购销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执行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操性。200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2005年度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针对当时煤炭需求旺盛增长的势头,要求做好重点煤炭的产运需衔接工作。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又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要求取消煤炭经营过程中不合理的中间环节,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一路走来,煤炭中长期合同被政府部门寄予了化解煤、电矛盾的厚望,但执行过程中却一直磕磕碰碰。在煤炭市场最初放开之时,正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政府计划管理体制尚未失效,煤炭中长期合同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化和经济参与主体市场意识的增强,煤炭中长期合同的执行效率正在逐渐衰减,近年来更是流于形式,几近流产。

在不断规范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同时,政府部门也曾尝试推行煤电联动、煤电一体化等多种机制,化解煤、电矛盾,不过收效甚微。煤电联动最终成了联而难动;煤电一体化曾在一片争论声中推进,却在国资委重新核定央企主业的过程中萎缩了。

可以说,如今再次出台针对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管理办法,并无太多新意,只是老戏码重演,再次敲打一下与煤炭中长期合同紧密相关的产运需三方。

尚有效否?

众所周知,所谓合同,是契约的一种形式。在商品经济视野中,契约是商品交换得以顺利实现的基本条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契约仍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基础,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契约经济。从契约的有效性角度分析《意见》的相关规定,今后煤炭中长期合同依旧任重道远。

关于签约主体,《意见》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重点强化服务和协调,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签订合同,不得干扰合同履行,不得实行地方保护”。自由与秩序是契约制度的核心,契约自由体现了当事人双方合法的真实意愿的表示,它保证了市场的自由竞争与经济效率。而在我国,大型煤炭、发电企业均为国有,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很难说其行为不受行政干预。实际上,很多电煤中长期合同的最后达成,多数是出于保电、热供应和民生的政治要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被放在了次要位置。因此,《意见》虽然点出了问题,但解决问题的前景不容乐观。

关于合同煤价格,在《意见》中规定,“供需企业双方可在合理确定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引入规范科学、双方认可的价格指数作参考,规范确定实际结算价格,基础价格和与市场变动的挂钩机制可按合理的合同周期适时进行调整”。在实际执行中,“合理的合同周期”被确定为一年,相当于是一年一签,这与中长期合同旨在保持相关方在中长期内利益总体均衡的初衷并不相符。在国际上,大宗商品中长期合同签订后,多数实施的是跨年度的经济补偿和利益再调整机制,如果像煤炭中长期协议这样按照年度进行价格调整,实际上等同于每一年都重新进行价格谈判,从某种程度来说就失去了中长期合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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