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能源世界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合作项目
网站首页 | 能源要闻 | 电力行业 | 煤炭行业 | 油气行业 | 节能环保 | 能源设备 | 展会资讯 | 供求信息 | 新兴能源 |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 | 政策信息 | 特别报道 | 专家介绍 | 能源世界 | 推荐单位 | 能源科技 | 杂志概况 | 入会申请 | 能源世界理事会 | 友情链接
 
公告 第六届广州军民两用物资装备展览会 | 国际海洋科技盛会将于10月上海启幕 | 2025第三届中国(江西)国际有色金属暨冶金工业展 | NEPCON ASIA 2025亚洲电子展 | 2025新型储能泰山发展大会
 站内搜索:
 
 
杂志概况 更多>>
《能源世界》杂志简介
《能源世界》编辑委员会
《能源世界》顾问委员会
《能源世界》编辑部联系方式
 
供求信息 更多>>
  供应信息
  求购信息
  代理信息
  合作信息
 
品牌推荐 更多>>
首页 >> 油气行业 >> 黑龙江省出台《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出台《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来源:哈尔滨日报 时间:2017/12/5 

黑龙江省物价局近日发布《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要求今后各市、县(市)等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视情节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调整居民配气价格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办法》要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高于全国平均配气价格的,应从低核定准许收益率;对企业实际运行中供销差率(含损耗)低于2%的部分,由管道天然气企业和用气户各分担50%。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其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

责任编辑:myadmin
上一条: 川中油气矿年产气量 突破100亿方约占全国6%
下一条: 伊朗和伊拉克举行新一轮原油交换协议条款谈判
 
中国工合能源产业促进会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中国节能协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 中国风能协会 |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联系我们  |  合作项目  |  招聘信息  |  入会申请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7 NY21.CN 能源世界网 京ICP备20001758号 京公网安备11011102000836号
电话:010-68035565 E-mail:nysj21@126.com QQ:769766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