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上午,山东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国首部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日起在鲁施行。
该《办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首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政府规章,也是我国首部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这里所说的公共机构,是指我省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办法》要求,各机构要尽快制定本单位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和节能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评价体系中。同时制定能源消耗标准,财政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支出标准,对能源消耗高的重点用能单位,将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审计,严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和减少财政拨款。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要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公务用车应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公共机构要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各公共机构要尽快淘汰油耗高、排放超标的车辆,适时调整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对超标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收回、拍卖或责令退回车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